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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洗钱罪】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9-16

  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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