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洗钱罪】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09-16
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生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