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经侦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信用卡诈骗罪】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11-15

  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附件: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