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2-01-1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