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措施》听证情况的通告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11-27
深公交(通)〔2018〕231号
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组织召开了关于《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措施》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通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备案后不受货车限行措施限制。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18年11月19日15时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六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召开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措施听证会的通告》的报名情况,本次听证会的参会人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听证代表8名: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代表田海鹏,深圳市道路交通救援行业协会代表陈凌强,垃圾运输车管理人代表林伟星、黄晓兰,抢险救援车车队代表吴有刚,市民代表刘冠德、蒋伟强、李相华。
(二)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处副处长李顶治。
(三)听证陈述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处道管科副科长邹斌。
(四)听证旁听人3名:古远华、朱嘉琪、宁静。
四、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8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目前实施的2018“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中的对国III排放标准车辆淘汰、限行等措施,对暂无新能源车型替代的垃圾清运、抢险救援的相关行业、企业影响巨大。听证事项提出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备案后不受货车限行措施限制措施,能够提升我市垃圾清运作业、道路抢险救援作业的质量和效率,减少企业行政申请手续,提高市民群众对交通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听证事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听证论述内容公开透明,调研细致全面,风险防范措施可行,听证会组织有序,程序合法合规,希望继续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成后续工作,使听证事项能够尽快落实,便民利民。
五、听证代表的主要修改意见
8位听证代表对《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采取备案制管理措施》均作了现场发言,对听证方案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建议简化申请备案所需证明材料。目前进行禁行路段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对应的合同材料(比如福田区的清洁项目,只有福田区的合同,只能在福田区范围行驶),但部分车辆作业过程中可能需要临时跨区行驶,无法及时提交辅助合同,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跨区域临时通行证。建议采取备案制后可否对所需提交材料进行简化,或由甲方单位(市、区级城管局,行业协会等)出具证明材料替代辅助合同,方便行业协会、企业进行快速备案。
(二)建议将非行业专用车辆纳入备案制管理的车辆类型。目前,垃圾运输行业和抢险救援行业除了专用的作业车之外,各家企业之前也都购置了一些国三排放的轻型普通货车,用于一些作业工具及不易分割物件的运送,例如:垃圾运输行业在一些非机器作业路段、需要人工作业的会用一些轻型普通货车来运输工人作业所需的电锯、钩剪、扫帚和像台风期间搬运一些不易分割的树枝等,抢险救援行业会用一些轻型普通货车来运送一些轮胎、电瓶、千斤顶等救援补充装备。建议下一步可否由协会出具相应车辆的意见,由交管部门审核后,也纳入备案制管理。
六、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我局现场回答了听证代表的提问,并就听证代表反映的问题作出认真的解释与回应。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关于“简化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的建议,对垃圾运输车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提出证明从事垃圾运输的证明材料及书面备案意见,抢险救援车由深圳市道路交通救援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提出从事抢险救援的证明材料及书面备案意见即可备案,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多的采取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方式。
七、暂不予采纳意见的说明
我局就听证代表提出关于“将非行业专用车辆纳入备案制管理的车辆类型”的建议,经研究,暂不采纳。原因如下: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目前正开展高排放柴油货车淘汰限行工作,轻型普通货车的新能源车型替代能力强,放开非行业专用的轻型普通货车通行路权将与现有政策、法规不相符;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企业购置的轻型普通货车的车辆类型繁多,界定较为复杂,仍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故在此次听证方案中暂不采纳该意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