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03-06
为进一步精细化全市的货车管理,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内通行的垃圾运输车、抢险救援车提供有关服务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垃圾运输、抢险救援作业的专用车辆。
二、办理程序
(一)材料。
1.提供书面意见。一是垃圾运输车由深圳市环卫清洁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证明其从事垃圾运输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说明等)及书面(加盖公章)意见,二是抢险救援车由深圳市道路交通救援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证明其从事抢险救援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说明等)及书面(加盖公章)意见。
2.车辆行驶证。
(二)流程。
1.申请人可以登录深圳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s://ga.sz.gov.cn/,通过个人或法人用户登录后(个人或法人用户要跟车辆行驶证上车主一致),选择交管业务,进入“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事项,上传有关材料后,点击提交,形成业务流水号,申请人可以实时查询业务状态。申请人也可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进行现场办理。
2.交警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当天除外)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允许全市范围通行的通行证,不受货车限行道路限制。
(三)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
(四)对有关服务措施有疑问的,可以拨打0755-83333333进行咨询。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