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9-04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安机关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涉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依照《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涉行政拘留部分,不适用《裁量基准》,依据其他规定执行。
三、《裁量基准》除特别说明外,“较轻”阶次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较重”阶次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四、自2025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