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份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吊销撤销)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03-11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递撤销驾驶许可决定,我所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撤销,现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作废信息表(撤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0年3月1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分享到 :
X
咨询电话
0755-82498605
0755-82498905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