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一房东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被罚500元!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手头上有多余的房子拿来出租,这实在是令旁人艳羡,但若不按照规定及时为租客申报居住登记,则将会构成违法,收来的租金可能就得交罚款了。近日,罗湖区口岸派出所辖区内一名出租屋房东因未按要求申报居住人员登记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0月11日,口岸派出所民警对辖区的出租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工作进行清查核实比对时,发现深南东路某大厦某出租屋内有一名租户均未按照规定申报居住人员登记信息。
随后,民警将该出租屋房东口头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询问,该出租屋房东对租客未按照规定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警方依法对该出租屋房东处以罚款500元。
2015年6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为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随着居住登记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在深办理居住证、报考驾照、办理老年优待证、办理异地身份证等),如果非深户籍住户因申报义务人未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导致无法享受相关权益,还可能面临民事纠纷。另外,如果非深户籍人员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警方提醒,房东、租客在出租、承租时,应及时前往相关部门登记备案,防止因政策法规不清楚,而没有登记,造成违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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