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4-18

  深公交(规)〔2025〕2号

各大队、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行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涉行政处罚裁量幅度的,依照《裁量基准》列明的违法程度、裁量情节以及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情形,但《裁量基准》尚未明确具体裁量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

  (二)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轻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幅度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基准中较重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涉行政拘留部分,不适用《裁量基准》,依据其他规定执行。

  四、《裁量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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