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1-14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始终是党和国家的不懈追求。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共77条。法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将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法律出台后,社会多方面表示,当前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卓有成效。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常态化开展的新阶段,对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从分散低效到系统牢固:

  常态化法治化扫黑除恶新起点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这样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为防治一些地方沉渣泛起的黑恶势力,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立法、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如今从分散低效局面到系统牢固的体系,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力有效填补空缺,筑起“法治长城”。

  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由多方智慧凝结而来的。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3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意见。

  李宁表示,起草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起草过程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深入把握有组织犯罪规律特点,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实体与程序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结合。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有组织犯罪新动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惩治不精准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坚持统一协调,妥善处理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切实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四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意见建议,合理借鉴境外有益经验。

  分组审议中,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表示,反有组织犯罪法经过三次审议,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实际,使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党中央坚持打、不停步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是英明正确的,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

  明确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二:

  深挖“保护伞”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该规定有效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刘修文委员表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时作出规定,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审机制,有助于防止有组织犯罪人员干扰、破坏选举。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亮点三:

  作出专门规定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职责作了规定。比如,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要求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应对处置等。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严打黑恶犯罪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切之一。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法律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亮点频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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