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10-14
2019年12月27日我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突出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提倡群众提供有效落地的举报线索,对《办法》进行了如下修订。
首先,介绍一下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12月16日我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交)字〔2008〕605号),对7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逃逸开展举报奖励工作。2016年,增加了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2018、2019年分别对办法进行了第三、四次修订,主要对奖励项目进行调整、新增,奖励项目共16项63条。
《办法》在实施期间取得一定成效,一是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完备的有奖举报组织机构体系;二是紧密联系交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全面有效的有奖举报措施。为进一步优化交通违法有奖举报工作,解决现行《办法》存在的问题,我局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形势和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需要对《办法》予以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办法》的作用,提升《办法》的适用性,我局于2022年初启动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于近期完成修订。
下面,重点解读一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全文合计22条,与原《办法》相比,原文删除4条,修改完善7条,合并1章、2条,新增6条,保持不变11条。主要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和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附件中举报奖励具体项目及标准方面取消了一般交通违法,增加及调整了8类重点隐患车辆、“炸街”(追逐竞驶、非法改装)等重点难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由原有的16项63条更改为11项27条。
(一)《办法》的正文表述更加严谨,明确举报线索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和不予受理的情形。线索受理范围、受理方式以及奖励原则、奖励标准等方面表述更加贴合实际工作的有效落地,内容及表述更加全面,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确定完善了不予奖励的情形以及对于弄虚作假予以撤销情形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对基层查证过程中提供政策支撑。
(二)突出严重交通违法线索的作用以及需要及时落地查证属实。为了更好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线索类举报执法是包括线索受理、研判核查、执法管理、申诉信访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办法》对于举报线索提供做出要求,举报人需发挥积极作用、证据齐全,有利于公安机关查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对于此类线索各单位受理后需与举报人对接落地,对于发挥积极作用的予以奖励。以此引导群众切实围绕其身边存在的交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真实客观的举报信息线索,切实有效地帮助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发现正常执法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优化现有的举报渠道,突出举报奖励覆盖面。有奖举报政策需逐步向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一般违法行为无偿举报的趋势发展。由于当前举报类型较集中,且多为一般轻微类交通违法类型,为解决互联网渠道互动性弱、时效性低、涉密风险等问题,修订举报渠道,将市民参与举报的重点转移到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类型,提高举报奖励灵活性,扩大举报奖励覆盖面。
(深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