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7年5月16日 2007年 第23号)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填报含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

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的说明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填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混合物中物项比例不同时,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制毒化学品比例最高的一项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混合物中物项比例相同时,可以其中任一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商品名称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同时,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在商品名称栏目填写“××物项”,在商品编号栏目填写××物项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在规格型号栏目填写所含各项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及含量的简称。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 申报时,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

  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时,应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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