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04-18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这种行为算不算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的行为又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这些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答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8条措施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
举报工作是依靠群众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但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比如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举报人遭受威胁时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等等。对于这些突出问题,《规定》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完善的对策和措施。
实名举报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举报人最关心的问题。《规定》在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的同时,对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据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8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对此,《规定》要求检察机关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建议法院采取不暴露举报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也强调,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3种方式对举报人实行严密保护
举报人应当由谁来保护、采取哪些保护措施,一直都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循。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检察机关如何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社会普遍关注。《规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万春表示,《规定》还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3档层次对举报人进行适度奖励
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对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基本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此外,规定还提出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批准可以在2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对保护、奖励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在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规定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应当制作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导致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截留、侵占、私分、挪用举报奖励资金,或者违反规定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