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涉牌证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19
一、背景
假套牌车,是指使用伪造机动车牌证、其他机动车牌证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近年来,涉及假套牌车的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秩序,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假套牌车的问题,连同恶意遮挡污损车牌的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要求从严处理,人大代表反映比较强烈、意见比较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现行法律规定对这一类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处罚偏轻,不能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为此,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这几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以加大惩戒效果,防止该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据统计,今年6月10日全国开展整治涉牌涉证专项行动以来,深圳市交警局进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共查处涉牌涉证严重违法5343宗,占今年以来查处总量23451宗的22.79%,其中不按规定安装号牌347宗,未悬挂号牌1236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1514宗,伪造、变造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的27宗,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106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28宗,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2085宗;拘留无证驾驶人员53人,拘留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人员11人,占今年以来涉牌涉证拘留人数302人的21.19%。
二、《条例》对涉牌证违法规定的特点
(一)内容全面,罗列全了深圳常见的涉牌证违法行为
(二)处罚严格,罚则普遍高于国家规定的处罚幅度,加大了违法成本
(三)责任严密,法律责任综合运用高额罚款、暂扣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措施来加以惩治。
三、热点解读
(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无牌新车上路将被重罚
1、“无号牌、无行驶证”是指:机动车无论是否有合法来源,只要未经车管部门注册登记,没有领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上路行驶的,一律按“无号牌、无行驶证”查处。
2、“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是指:没有正式牌证的车辆,上路行驶时必须取得从车管部门申领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否则按“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查处。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过期失效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视同于无有效牌证进行查处。“规定线路”一般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备注栏”标注,未标注的可在全国通行。
热点一:新车上路先申领临时车号牌。新车上牌前必须备齐注册登记资料,到车管部门先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凭核发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包括到车管部门上牌拍照和制发行驶证等。新车注册或旧车过户前未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得在道路上试驾。
热点二: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将被罚款3000元。非汽车类机动车包括: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如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装载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热点三:未悬挂号牌、未带行驶证不是“无号牌、无行驶证”。如:有号牌但未悬挂、已发行驶证未携带、号牌或行驶证遗失补办期间、已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未装贴或车管部门已注册登记未发行驶证的情形,将不作为“无号牌、无行驶证”进行处罚。
交警提示: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销售的或因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6分。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暂不记分。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热点一:车牌如何装
1.必须安装在法定位置,即安装在车前后专用牌架处;
2.不能安装赛车牌(含“赛”、“越野”、“场地”等字样牌照);
3.号牌固封有破损,要到车管部门或检测站即时更换,非车管部门下发固封或无固封的将受处罚;
4.号牌不能折弯变形,或者倒挂号牌;
5.不能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不符合规定的车牌托架;
6.已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后挡风玻璃左上角装贴临时车号牌的。
热点二:上路行车要悬挂车牌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同时悬挂前后两块号牌(含临时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因被盗、遗失没有悬挂的,或“两地牌”客车和货车拖头仅悬挂港澳号牌、未悬挂“粤Z”号牌,均按“上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
热点三:“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主要特征
1. 机动车号牌被布块、纸张、有机玻璃、薄膜、CD、赛车牌等遮挡;
2. 机动车号牌被保险杠、梯子扶手、后备轮胎或车厢本身遮挡。
3.机动车号牌表面被以油渍、砂土、灰尘、漆画、黏胶等物品覆盖导致无法识别车牌号的;
4.对属于交通事故或者长期使用自然磨损等原因造成车牌老化、掉色、断裂、被硬物刮损的。
热点四:以各种方式逃避车牌监控的一律查处
凡属于监控设备及一般目测无法看到车牌,或车牌本身原因导致无法清晰、准确反映牌号的,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
热点五:临时车号牌要按规定装贴在前后挡风玻璃
1、车管部门在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正本和复印件时,将在临时车号牌正本上注明“临时车号牌复印件已发”和“请装贴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在临时车号牌复印件上注明“请装贴在后挡风玻璃左上角”,请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装贴。
2、对于部分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等无后挡风玻璃的,请机动车所有人将临时车号牌复印件过塑后装贴固定在车身后侧牌架处,保证监控设备和一般目测能够清晰、准确识别。
3、临时车号牌复印件损坏的,可自行复印后按规定装贴。
交警提示:
1.对机动车存在车牌老化、磨损或固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自行在8月1日前到车管所申请更换新牌、固封。8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并经确认后,第一次发放《敬告通知书》,录入违法处理系统,要求机动车所有人15日内到车管部门更换,逾期未纠正被再次查获的,直接给予现场处罚。10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将不再“敬告”,直接予于处罚。
2.开车上路前,驾驶员要先检查车辆的车牌是否完好、清晰、有效。
3.对于机动车使用临时车号牌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进行车管业务锁定,待违法处理完方能正常办理牌证。
4.车管部门将联合全市各检测站,对于车辆审验过程中,发现未喷涂放大牌号、车牌老化(如字体褪色为蓝底)、机件遮挡号牌(如保险杠、梯子扶手、后备轮胎或车厢本身遮挡)、号牌固封有破损(或非车管部门下发固封、无固封的)等涉牌违法现象的,将不予审验并当场责令纠正。
(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记12分: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假牌、假证、套牌处罚最严厉
1.“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特征:使用非本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特征: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生产、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可认定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该号牌悬挂于机动车上的,认定为使用伪造号牌。
3.“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特征:在真实、有效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上改变省市名称、号牌英文字母、号牌数字、号牌原有特征(如将号牌中3改为8,F改为E等)、换贴机动车照片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认定为变造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提示:
1.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的,车管部门将严格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3次(含)以上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由专人对申请补领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对于恶意补领号牌、行驶证的案件,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布。
2.为被套牌车辆换发号牌。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厅交管局要求,对确属被套牌的机动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可以给予换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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