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实施人性化执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19

  一、关于条例实施人性化执法的背景

  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公安机关中的一支重要的行政执法力量,肩负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交通管理执法过程直接面对社会群众,不仅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更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和谐共处的宗旨,体现出执法过程的人文关怀,体现出交警部门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态度和精神。有效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努力创建有序、安全、畅通的和谐道路交通环境,是公安交管部门矢志追求的奋斗目标。公安交管部门必须顺应形势,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根基,端正执法态度,创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使交警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结出硕果。

  即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我市的严峻交通安全形势,对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都有新的突破。一方面,它突出了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征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另一方面,找准了严格执法与人性化管理的最佳契合点。确保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和严格规范的执法行为,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要求交警部门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全局,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二、《条例》中关于人性化执法的若干方面规定

  (一)积极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条例》坚持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理念,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

  1、三种情况应撤销处罚记录。《条例》第34条规定,三种情况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该条的要求,交警部门一是要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进行全面地排查,务必使其设置规范、符合标准,不会导致识别错误;二是对于群众反映较多的交通安全设施问题,以及执法量较大的地点,要认真予以研判,分析是否存在“守法不易”“合法不合情理”的情况,若存在问题需要积极整改,创造守法便利;三是对于因拥堵、警卫等特殊情形下服从执勤交警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违法的,要求执勤民警主动报备,或者是在事后审核证据材料时予以取消记录,免去群众的来回奔波。

  2、符合条件可申请免除一次违法罚款。《条例》第35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免除罚款处罚仅予以警告的违法行为,不单限于《条例》中列举的违法行为,而是涵盖了现实中所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后协助维护秩序免罚款。《条例》第37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在具体操作上,交警将统一规范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时间和安全防护装备,保证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效果,并考虑缩短认真、有效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违法人的协勤时间。

  4、主动参加学习考试减少记分。《条例》第39条规定,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在具体操作上,交警一是将按照每半天学习3小时后进行考试的方式予以执行。二是将开发使用移动电话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学习题库,鼓励被记分人明确驾驶证、身份、手机号完成手机注册,使用手机借助WAP或者短信方式进行学习考试。三是在交警局信息网主页设置学习考核窗口链接,可以使用注册手机取得验证码后登录,直接在电脑上在线完成整个学习考试过程。

  5、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第4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人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扣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此制度是国内首创,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部门研究制定中。

  6、扣留机动车后需配合违法人补办手续。《条例》第52条规定,关于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在提供合法证明后,不能由当事人将被扣车驾驶在道路上去补办相关手续,而是要求使用拖车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配合当事人补办手续。

  (二)程序简化便民

  1、监控设施记录违法无异议可直接缴款。《条例》第47条,从便民的角度,对如何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程序性创新。按现行操作程序,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先到交警部门去接受处罚,领取纸质的处罚决定书,然后才可以到银行缴纳罚款,程序显得非常繁琐。另一方面,从日常管理来看,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因证据收集全面,大多数当事人都不会存在异议。因此,规定当事人无异议的由其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就显得既方便,又可以节省社会成本。但依法应当记分的,还要按规定程序处理。

  2、鼓励使用最便利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条例》第55、56、57条,规定交警部门可以使用邮寄、短信、传真、电邮等方式告知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其本人提供的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为告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通知其本人。这样的规定,既方便了违法人,可以用最直接、最便捷的方式得知自己违法信息,又减轻了当事人来往奔波处理违法行为的成本。

  3、可以就近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违法行为。《条例》第58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这样的规定,解决了因传统地域管辖造成的当事人需来往奔波处理违法行为的问题,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到违法行为地的交通警察大队或者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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