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有关泥头车超载处罚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2-11-19
一、背景
近年来,我市经济、城市建设和物流业飞速发展,重、中型货车的数量不断增长,为我市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对泥头车等重中型货车的监管在体制上存在漏洞,加之剧烈的市场竞争,也带来不少的交通问题。泥头车等重中型货车,由于体积大,质量大,在发生事故时所造成的破坏和经济损失也十分严重。如:2008年10月份的北环大道泥头车事故,造成两死一伤。深圳市交警局一直以来对泥头车、大货车等重中型货车进行严查严管,从2009年6月3日组建第一期特勤大队起,截止至2010年7月7日第十二期特勤大队,共出动警力25000多人次,人均一年加班1000多小时,共查处违法93328宗,其中严重违法22067宗,扣车3208辆,一般违法47429宗,开具敬告书4256宗,视频抓拍16950宗,查处并曝光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十二分的驾驶员455名,拘留违法人员13名。但是,由于泥头车交通违法成本低,制约体制不到位,交通违法等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根治。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人大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充分利用深圳市立法权,制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交警管理泥头车等重中型货车提供了“杀手锏”武器。
二、《条例》全国首次对重、中型货车的冲禁令、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特别的加重处罚规定
《条例》中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条款专门对重中型货车冲禁令、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不同于普通车辆的处罚规定,其对重、中型货车的处罚大大高于普通货车,充分体现了《条例》加强对重、中型货车管理的方法思想。
按照国家标准,重型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根据其结构可以分为普通、厢式、仓栅式、封闭、罐式、平板、自卸、集装箱、半挂牵引、全挂牵引等。我们日常所见的泥头车、搅拌车、集装箱运输车、货柜车及所有黄牌货车都属于重、中型载货汽车。
三、《条例》对重、中型货车严重违法行为重罚力度前所未有
(一)《条例》第二十二条:严罚逆行、冲禁令
亮点一,严重违法,加重处罚。与其它类型机动车的处罚标准相比,在第二十二条中,将对重、中型货车的此类车单独列出,对逆行、冲禁令或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提高处罚标准。与现行国家、省法律法规相比,单次处罚从200元提高到1000元。
亮点二,多次违法,累计加罚。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逆行、冲禁令或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从第三次起每次处罚2000元。
(二)《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载“一超五罚”
亮点一,一超五罚。根据本条例规定,重、中型货车超载30%以上的,除处罚驾驶员外,还要处罚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单位;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载的,从第三次起罚款数额加倍,并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条例》对超载的处罚分四个档次,并且适用累计加罚,罚款数额大大提高,同时注重源头管理,除了处罚驾驶员外,更把处罚对象扩展到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等,可以说直指造成车辆严重超载的源头和“幕后人”。
亮点二,对驾驶员的处罚标准提高。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对于货车超载的处罚驾驶员分三个档次:超载30%以的每次处罚200元、超载30%-100%的每次处罚1000元、超载100%以上的每次处罚2000元。
而《条例》中规定:单次超载最低罚款1000元。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单次超载30%以下的,每次罚款1000元,单次超载30%至50%,罚2000元,50%-100%罚3000元,超过100%的罚5000元,明显高于国家、省法律法规的规定。
亮点三,多次超载最高可罚8万元。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台车一年内有三次超载的,从第三次起每次最高可处罚8万元,即罚驾驶员1万元、车辆所有人2万元、车辆使用单位4万元、车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元、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元。
亮点四,增加了暂扣驾驶证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超载30%-100%的,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1个月;超载100%以上的,每次并处暂扣驾驶证3个月。
亮点五,超载一律扣车。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货车只有在严重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时才扣留车辆,但《条例》在这方面更为严格,根据该条第一款,只要超载即可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交警提示:
1.如果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车属单位主管人员、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的主体为同一人的话,同一人合计将被处罚8万元。
2.车辆的使用单位,一般为工程施工单位,即工程合同的乙方。如果乙方难以确定的,交警将依法对甲方法人代表进行传唤,甲方有义务配合交警进行调查,并向交警提供真正使用单位的相关情况,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此次立法在处罚泥头车超载头车的管行为的规定上,增加了多个责任主体,充分体现了从源头上治理泥理思路。在此,交警提醒广大运输企业,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加强单位驾驶员的管理,严禁多拉快跑,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施工单位也要切实承担起治理超载的责任,要选择管理正规,交通守法意识强的运输企业,防止受到牵连。
(三)《条例》第二十五条:严罚超速
亮点一,超速行驶,加倍处罚。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超速的处罚分三个档次:50%以下的处罚150元;超速50%以上未超过100%的,处罚1000元,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超速100%以上的,处罚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而《条例》规定,重、中型载货汽车超速50%以上未超过100%的,处罚4000元,超速100%以上的,处罚6000元。
亮点二,超速50%以上,吊销驾驶证。《条例》在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超速50%以上吊销驾驶证“可以并处吊销”改为“并处吊销”,即重、中型载货汽车超速50%以上,一律吊销驾驶证。相比更加严厉、处罚力度更大。
四、《条例》限期接受处理和累积记分制度对广大运输企业和职业司机的几点重大影响
(一)限期接受处理制度。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车所有人在15日内依法接受处理,否则就要接受严重后果:驾驶证将会被公告停止使用,届时仍驾驶车辆上路将随时被交警查扣,并罚款1000元。因此,广大运输企业对该条款予以特别重视,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切实加强单位驾驶员的教育管理,不要超速、冲禁令和闯红灯;二是要随时登录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及时掌握本单位车辆违章情况;三是及时登录注册交警短信服务平台,更新企业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实时接受单位违章信息,并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违章处理。
(二)严格的记分管理和培训考试制度。
1、监控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都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司机易犯行为,且记分值高,必须严格守法驾驶。
据了解,我市“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冲红灯、超速、逆行、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几类。其中,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冲禁令、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而以上行为均是泥头车等重、中型载货汽车常见的行为,据统计,去年以来交警查处了大量的泥头车严重违法行为,共有455名驾驶员可以记满12分。8月1日开始,电子警察查获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严格实行记分,在这里我们郑重提醒广大职业司机,特别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司机要时时刻刻做到严格守法驾驶,否则极易记满12分。
2、严格的培训和重考制度。
结合相关规定,解读三十八条,我们提醒广大司机,特别是重、中型载货汽车司机务必注意以下3点:
(1)记满12分,学习培训7天,重考科目一。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需要到指定地点接受为期7天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并经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还驾驶证。
(2)一次记12分或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至少“停牌”67日。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12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需要接受为期7天的学习培训,重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全部合格后方可发还驾驶证,由于取得准考证明到预约安排考试有法定间隔期要求,假设一名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均为一次通过,在最短预约期内安排考试,加上学习培训时间,至少需要67天时间,也就是说至少将被停牌67天。
(3)请司机朋友掌握自己的记分情况,注册交警局手机短信服务可及时得知记分情况
由于“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从8月1日起开始记分,因此,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请及时了解自己的记分情况。除主动登录交警局互联网站(http://szjj.sz.gov.cn)或到全市交警各违法行为处理业务窗口查询之外,还可以注册交警局“手机服务和敬告执法系统”短信平台,您将实时获得本人违章和累积记分值等信息。如果有违章行为请及时处理,缴纳罚款,否则极有可能发生单周期满12分,或未处理违章行为积分被带入下一周期造成跨周期满30分情况,最后造成培训和重考,将对个人的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附件:《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法条
《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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