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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2-0127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12-16
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以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文号: 深公交(通)〔2022〕284号 发布日期: 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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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以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次数:-

  一、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以下车辆(附件1、2、3、4、5、6,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我局已提前通过公告告知,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二、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附件7、8,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将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附件7)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附件8)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公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7月11日至7月1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2.7月11日至7月17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3.8月29日至9月4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4.8月29日至9月4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5.12月5日至12月11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6.12月5日至12月11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7.2022年12月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期止

  8.2022年12月即将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

1.1.7月11日至7月17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x

2.2.7月11日至7月17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x

3.3.8月29日至9月4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x

4.4.8月29日至9月4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x

5.5.12月5日至12月11日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x

6.6.12月5日至12月11日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x

7.7.2022年12月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期止.xlsx

8.8.2022年12月即将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