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4月份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作废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5-0043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
主题词: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4月份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作废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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