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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5-0050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5-06-10
名称: 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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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问: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答: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