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答: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5-005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名称: | 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
主题词: |
问:甲苯的销售情况需要备案吗?
答:甲苯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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