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5-0086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五条】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
主题词: |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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