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六条】
发布日期:2025-09-19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5-0089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9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六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
| 主题词: | |||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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