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6-02-10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13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 主题词: | |||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主办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55-84465000(户政) 0755-12367 (出入境) 0755-83333333(交管) 0755-84466898(无犯罪记录)0755-84464679(网站维护)
粤公网安备44030302001160号
粤ICP备12007389号-1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2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