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13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0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 主题词: | |||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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