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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14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6-02-14
名称: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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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14  浏览次数:-

  为规范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

  一、起草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公安交管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适用主体和实施部门。《登记办法》明确适用主体为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自动驾驶功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要求。

  (二)明确数据安全监管。《登记办法》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商或智能网联汽车销售商应当确保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三)明确登记申请条件和资料。《登记办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申请条件和资料予以明确,一是本办法仅针对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名录,且在深圳范围内使用的智能网联汽车。二是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基础上,明确各项智能网联汽车登记条件和所需资料。

  (四)明确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要求。《登记办法》明确智能网联汽车涉及自动驾驶功能软件升级的,智能网联汽车制造商或智能网联汽车销售商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五)明确上路通行要求。《登记办法》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时,应当遵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时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不得从事校车业务、搭载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