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16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24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
| 主题词: | |||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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