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 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32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0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 |
| 主题词: | |||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 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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