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
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384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 主题词: | |||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
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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