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 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6-0038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 主题词: | |||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 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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