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9年2月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3-13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9-03-13 |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9年2月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
| 主题词: |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19年3月12日
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55-84465000(户政) 0755-12367 (出入境) 0755-83333333(交管) 0755-84466898(无犯罪记录)0755-84464679(网站维护)
粤公网安备44030302001160号
粤ICP备12007389号-1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2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