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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8年12月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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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9-01-11 |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8年12月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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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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