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递撤销驾驶许可决定,我所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撤销,现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作废信息表(撤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
2018年8月9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18-0004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15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8年7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吊销撤销)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 |
| 主题词: |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转递撤销驾驶许可决定,我所依法对上述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撤销,现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作废信息表(撤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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