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交(通)〔2018〕34号
为鼓励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的发展使用,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工作,我局将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现通告如下:
一、备案原则
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通行管理
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一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二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三级管理。
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具体的优惠通行规定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7〕240号]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本规程所称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是指在深圳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燃料种类标明为“电”的微、轻、中及重型载货汽车。
(二)申办材料。
1.车辆行驶证;
2.车辆列表(详见szjj.sz.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四)办理要求。
8.一年内违反限行相关规定超过3次的;
9.不按期参加审验的。
(二)升级管理。
黄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以及受到降级管理的其他电动物流车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书面申请提高一级管理。
五、附则
(一)本规程所称“年”为自然年,“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规程自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6个月。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