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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7年6月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7-14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17-0002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4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7年6月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7-07-14 | |
| 主题词: | |||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7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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