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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2689J/2020-0039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3-17
名称: 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串通投标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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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串通投标罪】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