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校车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0年6月5日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0-0052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5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0年5月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
| 主题词: |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校车驾驶人具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下列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废。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因超速注销校车驾驶资格公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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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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