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
2、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1-0073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8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1年7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
| 主题词: |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
2、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
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55-84465000(户政) 0755-12367 (出入境) 0755-83333333(交管) 0755-84466898(无犯罪记录)0755-84464679(网站维护)
粤公网安备44030302001160号
粤ICP备12007389号-1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2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