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依法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2022年2月驾驶证记分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2689J/2022-0021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0 |
| 名称: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
| 主题词: |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现依法公告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2022年2月驾驶证记分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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