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9-06-12
【主持人】:
6月12日下午3点至4点,我局在市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开展主题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在线访谈活动, 活动邀请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文雅,指挥部副指挥长靳占阳,公共关系处副处长卢笑,经侦支队副支队长曾宁光及相关业务骨干为网民解答相关业务方面的问题,欢迎您踊跃参与。
【网友提问】:
您好,请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中有什么便民措施呢?
【经侦支队】:
你好!便民措施主要是“借助平台完善服务”。我局除了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能,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外,为方便知识产权被侵权人快速识别罪与非罪,并在最短时间内进入维权程序,我局借助南山区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平台,与知识产权政企联席会议18家成员单位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开展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和防范工作。为积极主动预防犯罪、尽量减少被侵权企业损失,不断完善重点高新企业直通车服务,针对重点保护高新企业,从接处警、警务公开、信访工作入手,研究、推出新的便利措施,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通过走访座谈、举办讲座、警示宣传等机制送法到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防范能力。
【网友提问】: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企业有初步侵权线索后,因如何选择哪种保护方式?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的?
【经侦支队】:
你好!企业选择何种保护方式,是根据个案的严重程度区分的,如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可以选择行政保护或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机关接到企业报案后,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深圳市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法制办、深圳海关等37个单位和部门组成,统一协调深圳的知识产权工作,也明确了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机制。
【网友提问】:
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所导致的损失如何认定?
【经侦支队】:
你好!这方面的问题是评估问题,刑法及追诉标准要求达到50万元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50万元到底是什么50万元,第一个参考标准是我的研发成本超过了50万元,比如我公司研发这个商业秘密花费了100万元,这就达到和超过了50万元的标准;第二个是企业因为其商业秘密被侵犯从而减少了市场占有率,因为其他企业的侵害,我损失了几百万元的市场占有率,当然这也需要评估和审计;第三个对于损失的鉴定,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销售量或者纳税记录,本来这个公司零销售、零产品,在窃取商业秘密之后公司销售额或经相关纳税计算超过了50万元,这也可以作为参考。
【网友提问】: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披露及使用?
【经侦支队】:
你好!第一个是要有硬件措施,对于所确定的商业秘密在硬件上要采取措施,比如涉密文件保密室等;第二个是技术措施,很多企业的商业秘密都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储在电脑里,要加强技术设备的防护;第三个是制度建设,企业首先要有保密制度,什么人、什么岗位、什么东西属于商业秘密,要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定和划分,这是保密制度;在员工入职时,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再支付一部分保密费用,这对于以后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都是有利的。平时,要把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注明“ 机密 ”字样,对储存商业秘密的电脑等信息存储设备进行加密处理,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查阅。要建立必要的以物防、技防为主的保安系统,规范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并在重点区域设置 24 小时不间断的监控系统。要制定(划定)保密的办公、生产区域,限制相关人员进入参观、摄影、摄像。要把国家、地方和行业的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做到职工人手一册,制度规范上墙,以便遵照执行。三是要签订保护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和权利人一定要与员工,特别是要与涉及产品配置、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和营销信息的岗位人员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提高自我保护的本领,以减少和避免违法犯罪的侵害。即便如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这根弦也要常紧不松,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网友提问】:
您好,假冒专利犯罪的追诉标准?
【经侦支队】:
你好!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友提问】: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追诉标准?
【经侦支队】:
你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网友提问】:
您好,请问发生了商业秘密被侵犯事件后如何维权?
【经侦支队】:
你好!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行政、刑事和民事三个途径,行政的主要是工商机关管辖,民事途径即到法院起诉,刑事途径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方面,我提醒一点即刑民交叉问题,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具体到各地处理方法还是不一样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事情发生后具体是走刑事还是走民事途径,希望大家慎重,要在研究和咨询之后作明确的选择,否则容易出现程序上的麻烦。
【网友提问】:
为什么我们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安机关认定?
【经侦支队】:
你好!商业秘密是法律规定的概念,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法律来判断,还存在六种情形可以不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企业有可能将自己的保密信息等同于商业秘密了,造成了误解。
【网友提问】:
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经侦支队】:
你好!总结为六个“是”,第一个“是”是“是不是”商业秘密,你报案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是不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第二个“是”是“是不是你的”,即这个秘密是不是属于你企业的,还是市场上大家都知道的;第三个“是”是“是什么”,这个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内容;第四个“是”是“是谁窃取的”,这个东西被谁窃取了,即公安机关所说的犯罪嫌疑人是谁;第五个“是”是“是否具有同一性”,你所举报的对方公司涉嫌侵犯你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公司的生产工艺)与你公司自认为的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同一性,若别人与你不一样,那么也不构成;第六个“是”是“是否造成了损失”,法律规定是50万元。以上是公安机关初步审查这类案件所要了解的六个方面问题。
【网友提问】:
您好,是哪六种情形可以不认定为商业秘密?
【经侦支队】:
你好!《最高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网友提问】:
请问: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去哪儿报案?
【经侦支队】:
你好!需要强调的是,商业秘密案件只能由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办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10号,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下称经侦局)。也可以向辖区派出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之后会进行内部移交至经侦局受理。
【网友提问】:
什么样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经侦支队】:
你好!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简单的说,如果怀疑商业秘密被窃取了,符合以下情况,就可以来公安机关报案了:1、能自己初步证明是商业秘密2、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3、合理怀疑被人窃取了4、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网友提问】:
商业秘密案件的报案材料有哪些?
【经侦支队】:
你好!具体报案材料根据各自情况,围绕1、能自己初步证明是商业秘密;2、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3、合理怀疑被人窃取了;4、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准备即可。下面给一些参考意见:1、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2、控告人对上述信息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证明材料;3、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他人不法侵犯的证明材料;4、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估材料。另外,能证明商业秘密所有权归属的材料,可以包括:商业秘密立项文件或立项会议记录;研发经过材料或不同版本的更新材料等。能证明企业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材料,可以包括:公司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的物理隔离措施等。
【网友提问】:
对于鉴定材料有什么要求?
【经侦支队】:
你好!对于鉴定材料,我们建议,根据自身情况审慎选择鉴定评估机构。1、非公知性鉴定指的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同时对该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做出鉴定。2、损失报告指的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3、鉴定机构的选择尽量符合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
【网友提问】:
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在正式报案前,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提前介入,采用公安机关一定程度的侦查技术手段帮助或协作企业取证?
【经侦支队】:
2017年9月,经深圳市政府六届八十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正式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案》,提出在深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深圳市公安局加强了服务企业的相关举措,包括绿色直通车、警示谈话、送法上门等,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比较复杂,经企业申请,我们可以在企业报案前,提前了解案件情况,协作指导企业收集有关证据,对于确有难度的,可以先以案件线索形式提交我支队案管中心,由经办单位对案件线索进行核查。
【网友提问】: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经侦支队】:
你好!1、招人时详细考察员工的价值观,对知识产权非常漠视的人今后也容易泄露商业秘密。2、员工入职后签订保密协议,重要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3、防止泄露商业秘密,要筛选出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备的文件管理制度,如:保存涉密文件的电脑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员工访问涉密文件会自动弹出保密提示;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纸质文件等。4、为员工提供足够的物质、精神激励,培育企业文化,使员工有强烈归属感和自豪感,员工离职时好合好散,做到有人情味。
【网友提问】: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追诉标准?
【经侦支队】:
你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友提问】: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定罪量刑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
【经侦支队】: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网友提问】: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犯罪案件到哪里报案?
【经侦支队】:
你好!报案人也可以向辖区派出所、分局经侦大队、市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报案。
【网友提问】: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呈现跨地域跨区域产业链式的特点,企业发现初步线索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启动跨省市联合打假机制,主动联合多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共同打假?
【经侦支队】: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公安部经侦局目前建立了“云端系统”,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经侦线索涉及全国各地的,可以通过该系统上报,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协调指挥,各地协同作战。
【主持人】:
今天的访谈已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