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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的主观明知认定

发布日期:2025-09-12  来源:

  随着禁毒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有的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以致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2024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全年共查处滥用麻精药品8.8万人次,占查处吸毒人数的45.6%。但基于当前“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式犯罪流行,交付过程复杂隐蔽,犯罪分子法律意识和反侦查意识增强,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嫌疑人拒不交代或者未缴获到毒品关键证据的情况。在此类案件的行为认定中,行为人明知与否直接关乎罪与非罪的界定。因此,明确主观明知的认定方向,能够更好地打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

  根据行为人自身情况认定。相比于鸦片、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还未被广泛认知,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以后都辩称不知道涉案物质为国家管制的毒品,或者误认为药物。因此,可结合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和涉毒违法犯罪的前科等个人信息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交易情况认定。毒品犯罪中都会存在贩卖的“上家”和购买的“下家”,双方都是违法犯罪的参与者。贩卖毒品罪中双方要达成合意才能构成犯罪。达成合意前的交流过程能够非常直观地表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在交易过程中都不会明确说出所购买麻精药品的名称,往往是采用一些“黑话”“行话”作为替代,比如嫌疑人经常使用“上头电子烟”“加料电子烟”“电子烟”“烟弹”等词语来替代依托咪酯。同时,交易过程中还会涉及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的制作、使用效果、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例如交易数量方面,可以从嫌疑人交易的毒品数量及交易的频次方面认定,如果是高频次大数量的交易,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的毒品数量,则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对行为人的毒品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根据交付方式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中明确了8种被告人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认定明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相较于2008年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昆明会议纪要》针对目前通过寄递方式贩运麻精药品的犯罪方式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六项对指使、雇用他人运输物品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推定明知作出规定。第七项对为他人寄递物品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情形作出规定。若行为人否认对寄递物品中夹藏毒品知情,可以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获取的报酬是否高额和不等值进行认定。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某某走私毒品一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居住地广州乘车到湖北接收一个枕头(夹藏毒品)快递,获得报酬高达8000元,明显与常理不合。因此,法院推定被告人具备对贩卖毒品行为的主观明知。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收集与审查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全案未查获毒品,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在办理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案件中,可以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围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材料,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更好地打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违法犯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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