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食品生产或者餐饮加工过程中加入罂粟壳“提鲜”吸引客流,以达到使他人上瘾后形成依赖而多销的目的。实践对于此种行为如何认定存在模糊认识,容易混淆毒品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界限。对此,需要结合罂粟壳物质的属性等进行探讨,以便准确认定该行为性质。
关于制贩添加罂粟壳食品行为的定性争议
罂粟壳,俗称“鸦片烟果”,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20多种生物碱。在一些案件中,不法分子为了增加食品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在制售食品时非法添加罂粟壳,社会危害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办案人员存在认识分歧。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罂粟壳是毒品,仍将其添加到食品中销售,具有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将添加罂粟壳的食品进行销售,符合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行为特征,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公众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也有观点认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进行售卖,行为人主观上无贩卖罂粟壳等毒品成分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取得与毒品相对称的对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罂粟壳是毒品,仍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手段,在食品中放入毒品,主观上具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客观上使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摄入了毒品,以达到使人上瘾的目的,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关于罂粟壳的物质属性问题
对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并予以销售的行为,应当根据罂粟壳的物质属性,并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主观认知来进行认定,首要的是考察罂粟壳的属性问题。
根据我国的毒品管制制度,罂粟壳被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2025年版)》,其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当前,不法分子在制售食品时非法添加的罂粟壳,大多是已经被取汁之后的罂粟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认为,经过取汁的罂粟壳毒品成分含量极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不宜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笔者认为,罂粟壳属于我国刑法中法定的毒品,取汁之后的罂粟壳仍属于毒品的范畴。我国刑法第357条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取汁之后的罂粟壳中毒品有效成分虽然大幅降低,但仍有一定毒品含量,并不能否定其毒品属性,否则与立法精神相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涉罂粟壳案件的答复仅针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问题,并不涉及毒品属性的认定问题。因此,罂粟壳不管是否被取汁,均应当认定为毒品。
此外,罂粟壳已被我国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非食品原料,系有害物质。可见,罂粟壳这类物质既属于毒品,又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关于制贩非法添加罂粟壳食品行为的处断问题
对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并销售的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定罪处罚。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欺骗他人吸毒罪也同样要求明知是毒品而欺骗他人吸食,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仅要求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认知程度要求明显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的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进货渠道、价格等进行判断,对于明知认定相对宽泛。因此,对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等毒品的,认定行为人明知被添加的物质系毒品的难度较大,但认定其明知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相对容易。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等毒品并进行销售的,如果在行为人不知道其系毒品的情形下,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知道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系毒品并进行销售的,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行为人同时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贩卖毒品罪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罂粟壳“少量毒品”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数量标准为不满40千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量刑档次为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对于一般案件中添加少量罂粟壳的行为,显然适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更重,故原则上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在食品中直接添加其他毒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人对添加物质系毒品具有主观明知,且适用毒品犯罪量刑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重时,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涉及相关问题,该解释明确列出禁止添加的药物包括巴比妥等10余种毒品,非法添加相关物质并销售相关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规定,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由于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食用,属于欺骗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该通知已失效。笔者认为,对于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等毒品并销售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欺骗他人吸毒罪。主要考虑是,从行为方式来看,贩卖毒品罪是有偿交付毒品的行为,而欺骗他人吸毒罪系在伪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基础上让人吸食毒品,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等毒品并销售的行为是典型的有偿交付的行为,而非提供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评价更为妥当。另外,当行为同时触犯贩卖毒品罪和欺骗他人吸毒罪时,一般以重罪即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当然,在行为人行为同时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形下,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本篇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来源: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