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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公民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设立有奖举报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民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公民可拨打0755-22222110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ga.sz.gov.cn进行举报;也可通过腾讯微信客户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号进行举报;也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公安局电子邮箱(szgayjjb@szga.gov.cn)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公民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中心(收),邮编:518008。

(四)来访举报。公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有奖举报中心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举报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正在经历或者目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第六条 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中心受理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经甄别不属于有奖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举报。

      第七条 因重特大专案侦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通告。

      第八条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或者公民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九条 举报交通违法、消防隐患、恐怖活动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线索,市公安局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二)举报线索已由我市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并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本单位(团体)被侵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人本人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线索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的其他奖励标准的,原则上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确定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同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的积极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指向明确、事实清楚,或者举报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举报人亲自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二)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虽然不能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但举报线索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工作,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举报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3000元-3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认定。

      第十五条 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A级。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

(二)B级。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3000元-30000元。

(三)C级。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10000元。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为A、B、C三级,其中A、B级为公安部通缉对象,C级为除A、B两级外在外地抓获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获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条 举报行政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元;每行政拘留1人(该人员同时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收容教育),奖励1000元;每起行政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二)举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案件线索的,涉案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元;每行政罚款1人,奖励300元。

(三)举报扰乱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经机场管理单位认定可能或者已经影响飞行安全,且涉案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1000元;每行政罚款1人,奖励3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报奖金可以由有奖举报中心或者线索查证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发放;一般情况下,由线索查证单位负责发放。

      奖金发放单位应当在收到奖金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在收到奖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金发放期间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奖金发放期间内领取奖金。领取奖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资料。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签名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奖励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由市公安局撤销奖励追讨奖金,并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适用本办法。公民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违法犯罪有奖举报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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