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有轨电车备案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为规范本市有轨电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实施有轨电车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有轨电车进行备案。
二、运营单位申请有轨电车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凭证材料:
(一)运营单位的身份材料;
(二)车辆采购合同封面、甲乙方签字盖章页、列车数及合同总额页等车辆来历佐证材料;
(三)车辆制造商出具的《车辆制造履历簿》;
(四)运营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运营相关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车辆制造履历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列车检验证书;
(二)每一列车喷涂1个固定不变的车辆编号(与出厂车架代码保持对应);
(三)每一列车右侧全貌及左前方45度角照片。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运营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
五、有轨电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六、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