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当前止咳水违法贩卖案件猖獗,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毒害极大。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即止咳水)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了更好发动群众举报“止咳水”违法犯罪活动,共同打击止咳水贩卖活动,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经市禁毒委领导审批同意,将在《深圳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深禁毒办〔2016〕12号)中增设举报“止咳水”贩卖违法犯罪专项奖励的条款。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缴获止咳水720毫升以上7200毫升以下的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缴获止咳水7200毫升以上72000毫升以下的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三、举报缴获止咳水72000毫升以上720000毫升以下的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
四、举报缴获止咳水720000毫升以上的有功人员奖励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
奖励追溯至2016年1月1日,举报奖励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请各(新)区禁毒办将通知转发各相关单位,并做好举报奖励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