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现予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2022年11月制定)
一、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一)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三)《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四)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
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
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备注:
1.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须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2.二(四)所列品种为通用名,限于单方制剂,其中抗菌药不含外用剂型。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
前言
2021年,中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禁毒重点整治、示范城市创建和农村毒品治理等中心工作,围绕“清源断流”战略,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万名,缴获毒品27吨,查处吸毒人员32.6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3%、16.7%、51.4%和23.6%。通过一年努力,全国毒情整体向好态势继续得到巩固拓展,呈现境外毒品输入数量和国内制毒产量“双减”,国内毒品供应量和流通量“双降”,毒品走私贩运和制毒物品流失问题得到遏制,毒品滥用规模和涉毒犯罪案件连续多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同时,受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影响,全球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网上交易更加活跃,毒品滥用人数持续上升,中国禁毒斗争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国内毒情形势出现新情况新变化。
一、毒品滥用
经过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推进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国内毒品滥用规模日趋缩小。截至2021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48.6万名,同比下降17.5%;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340.3万名,同比上升13.4%;新发现吸毒人员12.1万名,同比下降21.7%。现有吸毒人数和新发现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显现。
——滥用人数持续减少。在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55.6万名、冰毒79.3万名、氯胺酮3.7万名、大麻1.8万名,同比分别下降19%、18.5%、9%和10.7%。据各地开展城市污水中毒品成分监测结果显示,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主流毒品消费量普遍大幅下降。
——滥用品种更加多样。受毒品供应和流通数量“双降”影响,国内主流毒品价格居高且普遍掺假,毒品买不到、吸不起、纯度低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吸毒人员减量降频,或寻求麻精药品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或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满足毒瘾。氟胺酮和合成大麻素年内列管后,查处滥用人数呈先升后降态势。部分地区还发现吸食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烟粉”和“烟油”、含天然阿片类物质的“卡痛叶”等替代物质。
——滥用替代物质危害显现。一些人滥用毒品替代物质后,出现狂躁症状甚至诱发精神障碍或心血管疾病,存在引发肇事肇祸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具有镇静、催眠、麻醉作用的精神药品制成“迷奸水”“听话水”,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活动。
二、毒品来源
国内缴毒总量持续下降,境外毒品仍是主要毒源。全年缴获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主流毒品17.3吨,其中来源境外15.3吨、国内囤积或制造2吨,同比分别下降21.7%和48.2%,分占缴获总量的88.6%和11.4%。
一、境外毒品渗透
——“金三角”地区仍是我国最主要毒源地。全年缴获海洛因1.81吨,同比下降52.1%,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1.78吨、“金新月”地区22公斤,分占缴获总量的98.8%和1.2%。缴获冰毒15吨,同比下降29.3%,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13.4吨,占缴获总量的89.3%。
——南美地区可卡因向我国走私中转依然较多。全年缴获可卡因690公斤,同比上升18.6%,主要来自南美地区,多藏匿在船舶和集装箱中经我国过境中转,以大宗案件居多。
——北美地区大麻向我国输入大幅增加。全年缴获境外大麻308.9公斤,同比上升4.5倍,主要来自北美地区,多通过国际邮包量少、次多、分散入境,涉及我国23个省份。
二、国内毒品制造
——毒品制造活动继续萎缩。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创新完善全链条打击模式,国内制毒活动延续萎缩态势。全年摧毁制毒窝点123个,缴毒1.2吨,同比分别下降26.4%和89%。规模化制毒活动得到遏制,缴获毒品公斤级以下的案件70起,占64.2%,10公斤以上案件6起,占2.2%,未发生50公斤以上制毒案件。少数省份制毒活动零星偶发,呈现出选址隐蔽、规模小型、分段加工、多点合成等特点。
——制毒物品流失不断减少。通过持续推进制毒物品清理整顿,完善麻精药品管理机制,国内制毒物品流失得到有效防控。全年破获制毒物品案件230起,缴获制毒物品1282吨,同比分别下降25.1%和45.1%。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监管,对毒品合成路径进行改进,寻求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
三、毒品贩运
通过持续推进“净边”“集群打零”“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国内毒品贩运活跃程度大幅降低。全年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4.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名,缴获毒品21.4吨,同比分别下降12.9%、12.8%和51.5%。贩毒分子改变运毒渠道、藏毒手法,更多采用受疫情影响小、被查获风险低的贩毒模式。
——邮路和水路渠道贩运增多。全年破获邮路贩毒案件3741起、水路贩毒案件18起,同比分别上升24.2%和63.6%。因国内毒品供应减少和疫情影响,传统渠道毒品贩运活动大幅减少,邮路、水路受影响较小,水路特别是海上贩毒活动以大宗毒品案件居多,东南沿海地区接连破获多起海上贩毒大案。
——外籍和外流贩毒人员减少。外籍人员在华涉毒犯罪骤减,全年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264名、占抓获总数的0.4%,同比下降43.8%;抓获外流贩毒人员0.9万名,占抓获总数的15.9%,同比下降16.7%,西南边境和东南沿海为主要流入地。
——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全年破获网络贩毒案件0.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0.8万名、缴毒0.5吨,分占全国总数的9.2%、10.4%和2%。毒品市场继续向线上延伸,更多采用钱毒分付、人物分离交易模式,“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式贩毒手法增多。勾连交易由大众聊天工具向小众社交工具、二手交易平台、游戏平台甚至暗网发展;毒资流转由网上银行转账向虚拟货币和游戏币扩展;运送毒品由“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向大宗毒品交专业团队组织运输、小量毒品交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要求的寄递公司代送演变。
结语
2022年,中国禁毒部门将继续坚定担当责任、忠实履职尽责,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毒情形势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主题主线,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坚持整体发力、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清源断流”等专项行动,全面深化各项禁毒工作措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最大限度防控涉毒风险隐患,努力巩固拓展毒情形势整体向好的局面。
来源:中国禁毒网
为推动我市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禁毒社会化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市禁毒办《关于组建深圳市禁毒社会化服务人才专家库的通知》,经广泛征集、人员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等程序,现就拟入选第一批深圳市禁毒社会化服务人才专家库的139名专家名单予以公示:
一、荣誉专家(1人)
莫关耀
二、顾问专家(11人)
朱英杰 孟志强 李晓凤 李晓东 陶 叡 朱晓莉 毕婧千 邓琼飞
张玉良 杨 梅 余 令
三、实务专家(43人)
邓光文 张中秋 曾河荣 李敏智 刘 奋 吴 川 陈 雪 肖之凯
陈贤灵 关烁琨 黄 楠 梁皙鳐 周燕琼 张书豪 张会营 宋红源
石圆圆 卿章艳 谭 杏 周继全 房 方 王 璐 王良玉 杨 婵
苏秀丹 赵玉茹 吕 庆 卓美容 苏香葵 李 婷 黄茂磊 刘传龙
张 静 郭月媛 陈玉生 吴巧敏 黎亚平 杨 龙 夏志祥 徐楚霞
王 帅 侯传俊 严深达
四、宣教专家(84人)
沈汪泷 郑汉新 李亦璋 陈铭锴 张健敏 王育平 许瑞韩 赵 臻
巴 黎 许玲颖 虞 峰 刘小瑜 吴建茹 黄 坤 熊 颖 朱三辉
余浩瀚 庄小立 余 刚 李 静 洪秀文 阳 玲 李俊飞 王 洁
冯 楠 朱利娜 林燕斌 张日威 刘万讲 杜童龄 刘文艺 戚 进
汪 英 容玲姗 温东华 乔琳琳 黄靖懿 段巧玲 鲁淑芬 谢 煊
刘杜舟 杜金磊 梁 琳 荆冠杰 文丽琼 刘琳玉 陈丽珍 蔡晓旭
涂秀仙 郑惜丹 唐 华 石 柱 张 凤 贺志钢 方淑凌 方 琼
危光妘 伍雅丹 黄生生 吴素华 卓文周 曾仔君 高玉婷 黄慧婷
盛 艺 方 佩 吴旭双 农其昌 李晓兰 戴孟丝 张经伟 曹洪志
王少婷 马海涛 张丽明 林佩燕 项二妹 何海波 魏艳妮 郝明玉
高建森 韦凯如 兰 慧 李 社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4日至7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入选专家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市禁毒办反映,反映人须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0755-84440320
联系邮箱:jdzd4dd@ga.sz.gov.cn
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深入发掘一批在禁毒社会化工作中恪尽职守、默默奉献的最美社工,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5月11日启动深圳市2022年度最美禁毒社工评选工作。历时1个月时间,经过基层申报、各区推荐、资质复核、答辩评定等环节,共有12名禁毒社工获评2022年度最美禁毒社工称号,现将评选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6月15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联系电话:0755-84440444 联系邮箱:jinduban@ga.sz.gov.cn 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作者简介】
莫关耀——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云南师范大学MSW教育中心主任、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以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群体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的职业活动,这就是社会工作。它指的是非功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在国际社会,这类活动还被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项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已开展了60多年。美国一位学者在《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中提到:“一种新的职业已经并且正在我们鼻子底下日渐成熟,这就是社会工作;人们过去把社会工作想象成一种手挎菜篮去帮助穷人的活动。现在,社会工作是一种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艺术的手段去解决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职业。”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禁毒社会工作的概念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方法在禁毒领域中的具体应用,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既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禁毒社会工作是一项实务,是一项制度,是一个职业,是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害的专业工作。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1.禁毒社会工作不等于戒毒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戒毒人员,或者还有其家庭成员。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并保持操守,从而实现社会回归。严格意义上来说,戒毒社会工作只是针对吸毒的特定人群而展开的特定社会工作,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成瘾性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是禁毒社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2.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减少毒品需求为目的的活动。在我国,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禁毒工作中,预防一般人群吸毒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学生、青少年群体是主要对象。禁毒社工就是要通过宣传毒品知识、吸毒危害和拒毒方法,来实现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目标。
3.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品危害的活动。它是在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帮助案主免受或是减少毒品带来的伤害,是为了实现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一项活动。
4.禁毒社会工作是促进禁毒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项活动。在我国,社会工作则是近十几年才出现的新型职业。上海市自强社是我国禁毒社会工作的开端。2003年由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组建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总体思路,于2003年12月注册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上海社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综合社会服务。2004年7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首次被载入其中,从而使我国的“社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5.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禁毒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自上而下实行,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举措,成为贯彻政府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禁毒社会工作又是一项由基层社会组织自发、自觉与自助的一种行动,自下而上推动着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发展。
6.禁毒社会工作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发展禁毒社会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个方面社会治理理论的具体实践。总之,禁毒社会工作就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对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联系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少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三、禁毒社会工作的特点
禁毒社会工作相较于其它社会工作具有其特殊的特质。
1.服务的理念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或宗旨是“助人自助”,实现社会的公平;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价值观除了“助人自助”外,还有对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对吸毒者行为的改变、价值观的重塑和违法矫治等。
2.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当然,并非全是这样),多数是案主主动寻求社工帮助;禁毒社会工作的对象既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有少数个别社会地位较高、收入很高的艺人、官员等),还是一个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患者,是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违法者。所以,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对于禁毒社工的服务,开始阶段基本都是排斥的,认为是政府派来管他的。
3.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多数是物质需求或精神抚慰、工作开展、社会发展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除了物质上的救济外,还有心理康复、就业需求、去污名化、社会回归融入、社会关系的重构、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
4.服务方法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是采用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方法开展服务;禁毒社会工作除了这三个方法外,还需要结合生理脱毒治疗、心理康复治疗、社会适应训练、就业指导等综合性服务,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方法。
5.服务要求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要求主要是服务好,如提供物质帮助、精神心理抚慰、个人发展、社区服务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要求为吸毒者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开展帮扶救助服务、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也就是说除了服务,还有教育和管理的要求。
6.服务的外延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主要服务于案主及其家庭或社区单位;禁毒社会工作除了服务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外,还需要为政府、机构、单位和社会服务。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禁毒社会工作既有其它社会工作的一般特点,又有别于其它社会工作的特质。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才能做好禁毒社会工作。
来源:禁毒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充分发挥中小学课程教材在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指南。
一、重要意义
生命安全与健康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和永恒追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
良好的学校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生命观、健康观、安全观,养成健康文明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自觉采纳和保持健康行为,为终身健康奠定坚实基础。
将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全面融入中小学课程教材,是实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系列化、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命至上、健康第一”理念
以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健康为核心,覆盖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领域,关注影响生长发育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因素,帮助学生树立关爱生命、热爱生活的观念,形成健康意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健康素养。
(二)增强“安全为本”意识和能力
立足日常生活情境,覆盖居家、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关注网络空间,引导学生学会科学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社会危机事件,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危险预判、紧急避险、求生逃生等自救和他救技能,培养应急救护能力,提高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三)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充分考虑不同年龄学生身心发育特征和认知水平,对教育目标和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在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学段有序铺开,总体呈现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特点。
(四)注重有机融入学科
依据学科特点,以核心素养为导向,选取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相关内容,作为学科教学素材,有机整合融入学科教育,注重趣味性、互动性、体验性、生成性,提升教育实效性。
三、总体目标
力求做到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在中小学课程教材中的布局安排更加系统、科学,内容更具针对性、适宜性、实用性。课程教材在有效增强学生“生命至上、健康第一”意识、提高心理社会能力、养成健康行为等方面的育人功能显著提升,为学生健康成长、终身发展和全民健康素养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四、主要内容
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内容主要涉及5个领域30个核心要点,如图1所示。
图1 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领域及核心要点
(一)领域1 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
很多疾病往往是由长期不良生活方式所导致的。在健康相关的社会环境因素中,“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的可塑性最强。应教育学生从小认识日常行为和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学会正确理解健康信息,自觉采纳健康行为,注意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本领域要点包括:认识健康;个人卫生与保健;健康问题与疾病预防控制;用眼健康;耳鼻口腔健康;形体健康;健身锻炼与运动;健康作息;合理膳食;公共环境卫生;关注健康信息。
《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目标内容及学科覆盖建议》(部分内容)
(二)领域2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青春期是旺盛的生长发育期,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逐渐过渡的重要时期,也是预防成年期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的关键时期。针对这一时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变化特点,不断调整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适应自身以及学习和生活环境变化,对健康成长和维护终身健康至关重要。应教育学生了解生长发育和青春期保健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学会自我保护,减少健康风险行为及其危害。
本领域要点包括:生长发育;青春期心理;青春期性健康;性侵害预防;珍爱生命。
(三)领域3 心理健康
个体心理健康关乎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儿童青少年时期是培育积极心理品质的关键时期,应引导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保持积极心理状态,了解并掌握解决心理问题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增强主动寻求帮助的意识,主动化解困扰,增强抗挫折能力,提升幸福感。
本领域核心要点包括:社交与社会适应;情绪与行为调控;心理问题与援助支持。
(四)领域4 传染病预防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儿童青少年往往是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易感人群。学校集体生活方式下,学生相互接触频繁,罹患传染病的风险较大,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引导学生掌握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树立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传染病预防能力。
本领域核心要点包括:传染病基础知识;常见传染病及防控措施;传染病对社会的影响;口岸公共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五)领域5 安全应急与避险
伤害、暴力威胁等是影响儿童青少年生命安全及健康的主要因素。其中,溺水和交通伤害(道路交通事故)是常见的导致学生意外受伤和死亡的重要原因,校园欺凌和涉及学生的网络电信诈骗等时有发生。应引导儿童青少年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学会预防和规避危险,掌握应急常识和急救技能,提升信息素养,增强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和能力。
本领域核心要点包括:应急常识与急救技能;用药安全;社会安全;校园安全;实验、实习安全及职业健康;网络与信息安全。
5个领域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其内在逻辑如图2所示。
图2 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5个领域内在逻辑
五、学段要求
(一)小学阶段
通过基本知识介绍、具体技能训练和个人卫生习惯培养,引导学生:
1.了解健康及其影响因素,知道预防常见健康问题和疾病的基本知识;了解个人日常行为和生活方式与健康之间的关系,养成爱护眼睛的习惯,预防近视,定期监测体重,预防超重;养成规律作息与文明卫生的习惯,保证充足睡眠,维护自身健康和公共环境卫生。
2.了解生命与生长发育知识;初步学习青春期发育、心理健康及相关保健知识与技能;树立珍爱生命的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3.了解自己,悦纳自己,养成礼貌友好的交往品质,学会与家长、老师沟通;树立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时间管理意识,正确安排学习活动;科学合理使用电子设备,严格控制上网时间。
4.了解病原微生物的基本知识,初步认识常见传染病及预防措施,掌握个人防疫防护技能,能够配合预防接种;能够认识传染病的影响,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管控措施和个人行为要求。
5.掌握自我保护、求助、避险与逃生的基本技能;初步掌握急救知识,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树立防拐等社会安全意识,识别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并会求助;能够通过正规网站和权威媒体获得重大事件的准确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二)初中阶段
注重讲解原理和机制,深化学生认识,强化健康行为养成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学生:
1.学会分析与评估健康影响因素,积极实践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保证用眼健康,预防近视,合理规划时间保证睡眠,拒绝吸烟、饮酒、使用毒品等危害健康的行为;系统了解和主动预防儿童青少年常见病,采取实际行动保护自身健康;认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保护公共环境卫生。
2.理解生长发育的主要规律和影响因素,正确评估生长发育状况;学习青春期保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性骚扰与性侵害的能力;积极应对青春期心理健康问题,学会正确对待挫折。
3.学会客观认识和对待自己,学会欣赏和宽容他人;做好进入高中学习或就业的准备;提高情绪管理的能力,学会减压放松方法,学会克服焦虑情绪,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能够主动求助。
4.知道常见传染病及防控措施,了解疫苗接种和免疫规划的意义,掌握个人防疫防护技能;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了解口岸传染病预防控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意识和防护能力。
5.培养安全责任意识,学会急救知识,掌握相关技能,提高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能力;了解安全用药基本知识,预防药物误用、滥用;了解实验和劳动实践中安全防范措施,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增强网络信息的辨别意识和能力,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三)高中阶段
主要强调学生的生命责任感和意义,以及发现问题和积极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
1.深入了解烟草、酒精和毒品危害身体健康的机制,营造无烟环境,远离酒精和毒品(含新型毒品);了解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知识;坚持自觉规律的体育锻炼,科学用眼,健康作息,合理膳食,保持健康体重;关注健康信息,强化公共卫生意识。
2.深入理解健康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理解生长速度的变化规律,认同体态以健康自然为美;理解性、爱情和婚姻的关系,了解婚姻和生育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性骚扰与性侵害。
3.了解社交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提高健康的异性交往能力;适应高中生活,学会正确应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做好进入高校学习或就业的准备;正确认识和对待童年期不良经历,健康成长;理解竞争和合作的关系,学会公平竞争和团结合作;能够识别并预防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4.了解传染病基础知识及防控措施,能够识别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提高防范能力,能够分析传染病对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影响;了解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和现代口岸核化生有害因子防控;了解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及相应政策和传染病防治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能够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为例,说明中国防疫抗疫的主要过程、关键做法及意义。
5.进一步掌握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了解用药安全机理;遵守实验、实习场所的安全原则,强化社会安全意识;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营造校园安全氛围;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防范网络电信诈骗能力。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专业支持
组建以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专家为主的指导组,加强统筹、指导,确保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课程教材的准确性、系统性。委托专业机构围绕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各领域各核心要点开发数字资源,供教学实施时选择使用。
(二)加强专题培训
组织开展对编写、审查团队的专题培训,加强对各学科课程教材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专题落实情况的审查把关,确保应进必进,落实到位。
(三)强化学科落实
坚持核心素养导向,结合学科特点,以体育与健康学科落实为主,有机融入其他相关学科,明确各学科各学段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课程教材的具体目标内容等,教学实施以实践体验为主,组织开展实验探究、情境体验、虚拟仿真、现场教学、演练等活动,确保有效落实。
(四)强化科学评价
科学确定评价重点,既要考评学生的健康认知水平,也要关注学生的健康行为和习惯养成,以及对他人健康行为的影响等。采取多元评价方式,注重学生学习过程及行为表现观察记录的基础上进行评价。有效使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的诊断促进、反思改进等作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
一、总目标
在各学科渗透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毒品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做“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人。
二、分目标
小学: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
初中: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知识,拒绝毒品诱惑。
高中: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发现可疑情况能够及时报告。
三、教学内容
小学5-6年级: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4课时)
教学内容 | 教学活动建议 |
1.知道常见毒品的名称。 2.初步了解毒品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 3.知道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可能会导致吸毒。 4.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和简单方法,能够远离毒品。 | 1.观看图片、资料片或毒品模型等,识别几种常见毒品。 2.“找一找”活动:播放或介绍一个案例,让学生找出“案例”中,吸毒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变化和痛苦。通过“找一找”活动,了解毒品的危害。 3.通过活动和游戏,告诉学生不要随便吃药,不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要自己买“营养品”等。 4.收集生活中吸烟、酗酒对身体带来危害的案例。 |
初中: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6课时)
教学内容 | 教学活动建议 |
1.知道毒品的概念,能识别常见毒品名称。 2.进一步了解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 3.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4.学会一些拒绝毒品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毒品侵害。 | 1.列举常见毒品的名称和俗称,收集毒品危害的相关资料。 2.参观禁毒教育基地或禁毒教育展室,观看禁毒教育影视片。 3.讨论吸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4.运用学过的相关法律条款,分组谈谈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吸毒、如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5.讨论“对好奇的事就要去尝试,是对的吗?”以吸毒为例,引导学生对“好奇”“从众”等心理的正确认识,知道一些毒贩诱惑青少年吸毒的常见手法,学会拒绝毒品的基本技巧。 |
高中: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4课时)
教学内容 | 教学活动建议 |
1.懂得选择毒品就是自我毁灭,学会向毒品说“不”。 2.了解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禁毒意识。 3.培养社会责任感,参与学校、社区组织的禁毒宣传活动。 | 1.辩论或讨论“为什么说吸食毒品就是自我毁灭?怎样向毒品说‘不’”,在挫折、压力和诱惑面前学会正确选择。 2.以组为单位,利用多种方法,收集有关禁毒形势、禁毒措施、禁毒成果、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等资料。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了解禁毒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从自身做起,增强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学生自己拟定一个参加学校或社区组织的禁毒活动的计划,积极参与“禁毒志愿者”“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社区”等活动。 |
四、实施建议
1.本专题教育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年安排2课时进行教育,课时由学校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或班会、团队会中进行安排。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2.本专题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禁毒意识和防毒能力,培养禁毒的社会责任感,不作考试要求。
3.为规范全国毒品预防教育的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将组织编写有关的教育材料,供各地使用。各地也可根据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选取有地方特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3号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3月3日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或者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五条 鼓励、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服务承诺。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关于购票、乘机、安检等涉及旅客权益的重要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
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相关要求相抵触。
第七条 承运人修改运输总条件的,应当标明生效日期。
修改后的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运输总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
(二)旅客乘机相关规定,包括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
(三)行李运输具体要求;
(四)超售处置规定;
(五)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
前款所列事项变化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定相关规定,但应当视为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方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第十条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进行核验,不得允许未签订协议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平台上从事客票销售活动。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处理旅客与平台内航空销售代理人的投诉纠纷,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平台内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与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航空信息企业应当完善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信息系统功能,确保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能够有效实施本规定要求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客票销售
第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购票人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该航班适用的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六)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八)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告知购票人前款信息或者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第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的,应当将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到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的,应当提示购票人阅读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
第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国际客票时,应当提示旅客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国的出入境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购票人应当向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
第二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出票后,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应当保存客票销售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前款规定的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二十二条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三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五章 乘 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行李托运、安检、海关、边检、登机口、中转通道等旅客乘机流程的关键区域设置标志标识指引,确保标志标识清晰、准确。
第二十九条 旅客在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第三十条 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第三十二条 旅客因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及时出具;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旅客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对旅客健康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因非承运人原因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防止行李在运送过程中延误、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行李跟踪等新技术应用,建立旅客托运行李全流程跟踪机制。
第三十六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承运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行李运输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尺寸、重量以及数量要求;
(二)免费行李额;
(三)超限行李费计算方式;
(四)是否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要求;
(五)是否承运小动物,或者运输小动物的种类及相关要求;
(六)特殊行李的相关规定;
(七)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收运行李后向旅客出具纸质或者电子行李凭证。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承运人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第四十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托运行李延误到达,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免费将托运行李直接送达旅客或者与旅客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托运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 航班超售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超售客票的,应当在超售前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超售处置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超售信息告知规定;
(二)征集自愿者程序;
(三)优先登机规则;
(四)被拒绝登机旅客赔偿标准、方式和相关服务标准。
第四十四条 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
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第四十五条 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后,方可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超售处置规定向被拒绝登机旅客给予赔偿,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旅客因超售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具因超售而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
第八章 旅客投诉
第五十条 因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发生争议的,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投诉,也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应当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收到旅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五十三条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受民航局委托统一受理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的投诉。
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和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等投诉渠道,实现全国投诉信息一体化。
旅客向民航行政机关投诉的,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九章 信息报告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运输总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备案的运输总条件应当与对外公布的运输总条件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将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投诉受理机构等信息通过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
前款所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更新备案。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要求报送旅客运输服务有关数据和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未按照要求制定、修改、适用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的;
(二)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为旅客提供超售后的服务的;
(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开展投诉受理或者处理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
(二)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要求准确提供相关服务规定或者擅自更改承运人相关服务规定的;
(三)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的;
(四)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的;
(五)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信息的;
(六)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出具被拒绝运输书面说明的;
(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
(八)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要求建立托运行李监控制度的;
(九)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提供行李运输事故凭证的;
(十)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出具相关证明的;
(十一)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具备以中文受理和处理投诉能力的;
(十二)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保存投诉记录的;
(十三)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未按照要求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处理投诉的;
(十四)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将运输总条件、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备案的;
(十五)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将投诉相关信息备案的;
(十六)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第六十条 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履行核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旅客个人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办理客票变更、退票或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还服务费用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标识,构成《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三)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四)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七)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八)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九)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一)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十二)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十三)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十四)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十五)非自愿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十六)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十七)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十八)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十九)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二十)行李,是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二十一)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二十二)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三)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二十四)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二十五)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二十六)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二十七)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二十八)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二十九)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三十)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一)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漏乘,是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三)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三十四)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五)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三十六)中途分程地,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以工作日计算的时限均不包括当日,从次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1996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49号)、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4号)和1997年12月8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70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中关于客票变更、退票以及旅客投诉管理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