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第246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
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 海关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需要对实施的程序、条件、期限等进行具体规定的,由海关总署依法制定海关规章作出规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海关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
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进行明确的,不得增加海关权力、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增加申请人义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许可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调整清单。
第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海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将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填制说明在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海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除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的情形外,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讫信函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送达网上办理平台或者海关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海关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的情况制作核查记录,并且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共同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海关应当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海关依法不予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变更手续、不予延续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节 听证与陈述申辩
第二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海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举行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海关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海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海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第七节 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总署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海关总署建设海关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实行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
各级海关应当鼓励并且引导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办理海关行政许可,及时指导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现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关设置专门的行政许可业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办理向申请人颁发、邮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事务。
申请人自愿采用线下办理模式的,“一个窗口”可以受理,不得强制申请人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海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海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海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海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且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海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海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对被许可人在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通报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海关举报,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海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且依据《行政许可法》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书面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行政许可档案由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2004年6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由香港经深圳湾口岸入境人员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妥善应对近期香港新冠肺炎疫情变化,保障深圳湾口岸入境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通关秩序,经粤港双方沟通协商,现通告如下:
自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起,由香港经深圳湾口岸入境人员,入境时必须持有粤港两地政府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成时间为24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结果纸质报告,并接受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经批准豁免入境隔离的重要公务商务人员、跨境货车司机等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
2020年8月5日
内容来源: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深圳口岸发布
前 言
2019年,中国禁毒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禁毒2019两打两控”专项行动、禁毒重点整治和示范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新成效。深入开展“除冰肃毒”打击制毒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制造合成毒品犯罪活动;创新完善堵源截流机制,部署开展“净边”专项行动,有力遏制了毒品入境内流;集中打击网络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网上涉毒问题发展蔓延;深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有效减缓了新吸毒人员滋生;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有效减轻了毒品社会危害;持续深化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扭转了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状况;务实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和跨国禁毒执法行动。2019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万名,缴获各类毒品65.1吨;查处吸毒人员61.7万人次,处置强制隔离戒毒22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30万人次。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禁毒斗争形势稳中有进、趋势向好,吸毒人数继续下降,规模性制毒活动大幅萎缩,制毒物品非法流失问题得到整治。
当前,全球毒品问题继续呈恶化态势,“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三大毒源地传统毒品产能依然巨大,并与冰毒等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形成三代毒品叠加供应态势。“金三角”地区在向我渗透海洛因、冰毒片剂的同时,冰毒晶体及氯胺酮输入量急剧上升,占据我国毒品市场主导地位。大麻、可卡因等毒品向我国渗透不断增多。《2019世界毒品报告》显示,全球每年约有2.7亿人吸毒,近3500万人成瘾,近60万人直接死于毒品滥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发展,世界范围毒品问题泛滥蔓延,特别是周边毒源地和国际贩毒集团对中国渗透毒品不断加剧,成为中国近年来毒品犯罪面临的外部威胁。
一、毒品滥用
2019年,中国毒品滥用形势继续好转。经过持续深入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程以及吸毒人员“清零”“清隐”“清库”行动等专项工作,国内毒品滥用增长势头进一步减缓。现有吸毒人数(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连续两年下降,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连续多年上升。尽管中国减少毒品需求工作成效明显,治理毒品滥用问题取得一定成效,但滥用人数规模依然较大、吸毒活动隐蔽性增强、新类型毒品增多,治理巩固难度加大。
——吸毒人数持续下降,毒品滥用形势继续好转。截至2019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214.8万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16%,系连续第二年减少,同比下降10.6%。其中,35岁以上109.5万名,占51%;18岁到35岁104.5万名,占48.7%;18岁以下7151名,占0.3%。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253.3万名,同比上升22.2%,首次超过现有吸毒人数。全年共查获吸毒人员61.7万人次,同比下降13.9 %;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22.3万名,较上年减少3万名。全年新发现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比下降,但60岁以上吸毒人员同比增加3.5%。
——三类主要品种滥用人数下降,冰毒滥用人数最多。在214.8万名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冰毒人员118.6万名,占55.2%,同比减少12.1%,冰毒仍然是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滥用海洛因80.7万名,占37.5%,同比下降9.2%;滥用氯胺酮4.9万名,占2.3%,同比下降20%。海洛因、冰毒和氯胺酮三类主要滥用品种滥用人数均出现下降。滥用大麻人员2.4万名,与上年持平,以外籍人员、有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人员及演艺人员为主。
——吸毒方式越来越隐蔽,排查发现难。为规避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隐蔽性私密性特点增强,公共娱乐场所吸毒活动有所减少,选择在宾馆、出租屋、私人会所或私家车等隐蔽处所吸毒明显增多;一些吸毒人员从线下转入线上,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建立“毒友群”,采用虚拟身份、暗语交流,进群先直播吸毒,进群后不参与直播吸毒或不购买毒品即被踢出群,形成更加隐蔽的网络吸毒圈子。
——新类型毒品增多,识别查处难。目前,我国已列管431种毒品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但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如含LSD 成分的 “邮票”、向学生兜售的“聪明药”以及逐渐蔓延的“0号胶囊”“G点液”“犀牛液”等色胺类物质,品种五花八门。有的变换包装,伪装成食品、香烟等,如“奶茶”、巧克力形态的毒品;有的是未列管的毒品替代品,如号称“改良K粉”的氟胺酮;还有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第三代毒品,在国内迅速扩张,且花样不断翻新,如合成大麻素“娜塔莎”等等,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全年检测出新精神活性物质41种,其中新发现5种。
——滥用危害风险始终存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毒品滥用不仅给吸毒者本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危害,也诱发盗抢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滥用合成毒品还极易导致精神性疾病,由此引发自伤自残、暴力伤害他人、“毒驾”等肇事肇祸案事件在各地仍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二、毒品来源
中国毒品来源于境外输入和国内制造。2019年,全国共缴获各类毒品65.1吨,其中国内制毒案件缴获冰毒、氯胺酮等主要毒品2.7吨,同比下降50.5%,占全国缴毒总量的4.1%;明确来源于境外的毒品35吨,同比上升7.5%,占全国缴毒总量的53.7%。根据各地办案部门不完全统计,其他不确定来源的缴获毒品大多数也产自境外。随着国产毒品产量减少及毒品价格暴涨,境外毒品向我渗透不断加剧,迅速抢占市场,弥补需求空缺,取代了国产毒品的市场主导地位。
(一)境外毒品来源
—— “金三角”毒品仍是主流。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显示,2019至2020年生长季,“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面积55.5万亩,较上年略降1.4%,可产鸦片500余吨。同时,该地区还大规模制造冰毒片剂、晶体冰毒和氯胺酮并向我及周边地区大肆输出,是中国毒品的主要来源地。2019年,全国共缴获海洛因、冰毒晶体及片剂、氯胺酮等主要毒品33吨,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的共27.3吨,同比上升5.5%,占总量的82.7%。
——“金新月”和南美毒品渗透风险依然存在。全年共破获“金新月”海洛因案件11起、缴毒78.9公斤,破获南美可卡因案件118起、缴毒166.1公斤。虽总量不多,但两大毒源地毒品产能巨大,“金新月”地区与我地缘便利,南美贩毒集团不断扩张全球可卡因贩运网络,两地毒品对我国渗透的风险始终存在。
——北美大麻入境案件增多。中国海关全年立案查处走私入境大麻案268起,缴获大麻252.1公斤,走私大麻案件和缴毒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受欧美一些国家大麻合法化政策影响,中国境内外籍员工、高校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以及文娱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勾联,以国际邮包、航空夹带等方式从境外购买、滥用大麻及其制品现象明显增多。
(二)国内毒品制造
——规模性制毒活动减少。经过持续不断推进打击制毒 “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和易制毒化学品清理整顿,国内制毒犯罪受到严厉打击,地下制毒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年共破获制毒犯罪案件290起,捣毁各类制毒厂点173个,缴获冰毒、氯胺酮等主要毒品2.7吨,同比分别下降30%、35.5%、50.5%。制毒活动出现新变化,呈现规模小型化、分布零散化、工艺简单化的特点,有的在家庭作坊、小型货车内流动制毒,大宗制毒活动减少,产能大幅下降。
——制毒活动向境外转移趋势明显。受严打整治挤压,国内一些制毒分子与境外贩毒势力相勾结,流窜到“金三角”地区或其他东南亚国家选点设厂,购买生产制毒物品,制成毒品后再走私回流入境或销往其他国家。
——国内制毒活动存在反弹风险。全国现有滥用冰毒人员118.6万名,市场需求依然规模大,冰毒成瘾性强、戒断难度大,毒品消费“刚需”依然存在。同时,国内冰毒、氯胺酮等合成毒品受国产供应减少影响,价格高涨,受高额暴利的刺激,个别地方地下制毒活动仍有发生。
——制毒物品流入制毒渠道问题受到遏制。随着制毒物品监管、整治、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国内非法流入国内制毒渠道的制毒物品大幅减少。全年共破获制毒物品案件332起,缴获各类化学品2313.6吨,同比分别减少39.3%和78.3%。受境内外存在制毒原料需求影响,非法制贩和走私制毒物品活动仍较活跃,订单式研发生产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注册“皮包公司”,通过骗取经营资质和许可备案证明等方式,违规交易、运输、储存、进出口化学品,几经倒手即流入非法渠道。
三、毒品贩运
2019年,中国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万名,缴获毒品49.1吨,同比分别下降22.5%、16.6%和10.3%。毒品贩运活动依然活跃,呈现境内境外、网上网下相互交织的局面。
——境外毒品经云南辐射全国仍是主流。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贩毒群体云集。“金三角”毒品经云南入境后内流全国的主要贩运路线有:沿沪昆高速贩往湖南、湖北的华中线和江西及“长三角”地区的华东线,经四川、重庆贩往陕西、河北等地的华北线,经四川、甘肃等地贩往新疆、宁夏等地的西北线。
——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突出。经过持续治理,外流贩毒和特殊群体贩毒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物流寄递渠道贩毒案件大幅上升,全年共破获物流货运渠道贩毒案件491起、邮寄快递渠道贩毒案件2037起,同比分别上升29.6%和32.4%,共缴获毒品4.9吨。寄递渠道贩毒交寄方便、成本低、风险小,一些人采取境外转寄、请人代寄等方式,将毒品直接从毒源地寄到末端消费市场。
——网络贩毒活动突出。全年共破获网络涉毒案件69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万名,缴获毒品2.9吨,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3%、10.6%和4.5%。由于网络勾联方便、安全和网上支付简单、快捷等特点,走私贩毒人员携带毒品、当面交易的接触式贩毒模式已越来越少,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勾联、线上交易毒品,采用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网络支付方式付款,通过寄递渠道运送毒品的网络贩毒模式已成新常态,追踪查控难度大。
结 语
2020年,中国禁毒部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推进“两打两控”、重点整治、示范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全力开展“净边2020”专项行动,着力构建全覆盖毒品预防教育、全环节管理服务吸毒人员、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全方位监测毒情态势、全层级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的“六全”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各项禁毒工作措施落实,进一步推动毒情形势持续好转,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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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驶员应提醒督促乘员按规定进行申报,未提前申报的车辆行经车辆防疫检查点,必须现场补充申报后才允许通过;
(四)不遵守预约报备管理的,将按照违反交通管制进行处罚;
(五)在登记报备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将纳入市征信平台,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四、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道路及防疫检查点见附表
五、本通告自2020年2月8日起施行,结束时间以市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2月7日
为促进广东省禁毒社会工作迈入新时代,提高社戒社康服务规范性、专业性,进一步为广东省禁毒社会工作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智力支持,2019年5月5日,省禁毒办专门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专家队伍成员,组建广东省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专家团队。此后,各地禁毒办、相关机构和个人积极推荐和自荐,共收到166人的报名材料。
经过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比筛选,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省禁毒办最终确定实务专家团队39人(附件1)、顾问团队33人(附件2)。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提出,相关意见发送至邮箱(公安网邮箱:ljk@gat.gd;互联网邮箱:gdshegongshi@163.com)。
附件1:广东省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实务专家团队(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附件2:广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顾问团队(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广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广东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 ||||||
县(区)公安局初审编号: | ||||||
申请单位/人 | 名称/姓名 | 深圳XXX药业有限公司 | 许可证号 | 粤XXXXXX | ||
地址 | 深圳市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518XXX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三 | 电话 | 0755-XXXXXXXX | |||
购买单位 | 名称 | 北京XXX医药有限公司 | 许可证号 | 京XXXXXX | ||
地址 | 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100XXX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四 | 电话 | 010-XXXXXXXX | |||
运输单位 | 名称 | 深圳市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电话 | 0755-XXXXXXXX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五 | 运输路线 | 深圳市到北京市 | |||
运输方式 | 汽车运输 | 号(次) | 粤BXXXXX | |||
经办人 | 姓名 | 梁二 | 电话 | 0755-XXXXXXXX | ||
身份证号 | 440301XXXXXXXXXXXX | |||||
运输物品 | 名称 | 消旋盐酸甲麻黄碱 | 列管类别 | 第一类 | ||
包装 | 25公斤/桶 | 数量 | 100公斤 | |||
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 ||||||
1、广东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 ||||||
2、购买单位的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的复印件 | ||||||
3、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的复印件 | ||||||
5、购买单位、供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6、供货单位介绍信 | ||||||
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
申请运输单位声明: | ||||||
我单位(及本人)委托 梁二 同志到你单位办理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业务,保证将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 消旋盐酸甲麻黄碱 )用于合法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落实专人运输、如实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我单位(及本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 ||||||
单位签章: | ||||||
法人代表签字:张三 | ||||||
XXXX年 XX 月 XX 日 | ||||||
县(区)公安局主管部门意见: |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意见: | |||||
签章: | 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广东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 ||||||
县(区)公安局初审编号: | ||||||
申请购买单位/人 | 名称/姓名 | 深圳XXX药业有限公司 | 许可证号 | XXXXXX | ||
地址 | 深圳市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518XXX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三 | 电话 | 0755-XXXXXXXX | |||
供货单位 | 名称 | 北京XXX医药有限公司 | 许可证号 | XXXXXX | ||
地址 | 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 邮编 | 100XXX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四 | 电话 | 010-XXXXXXXX | |||
经办人 | 姓名 | 梁二 | 电话 | 0755-XXXXXXXX | ||
身份证号 | 440301XXXXXXXXXXXX | |||||
购买化学品 | 名称 | 盐酸 | 列管类别 | 第三类 | ||
用途 | 清洁 | 数量 | 100公斤 | |||
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基本工艺路线、单耗、年需求量、物料平衡情况: | ||||||
(详细描述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基本工艺路线、单耗、年需求量、物料平衡情况) | ||||||
申请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单位,上次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消耗、节余存储情况: | ||||||
(详细描述本单位上次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消耗、节余存储情况) | ||||||
申请购买单位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 ||||||
1、广东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 ||||||
2、购买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3、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订货单的复印件 | ||||||
5、上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的台帐复印件 | ||||||
6、购买单位、供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7、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
申请购用单位声明: | ||||||
我单位(及本人)委托 梁二 同志到你单位办理购用易制毒化学品业务,保证将购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盐酸)全部按合法用途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落实专人管理、专用库房、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进出库房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视情节轻重,我单位(及本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 ||||||
单位签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张三 | |||||
年 月 日 | ||||||
县(区)公安局主管部门意见: |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意见: | |||||
签章: | 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