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基于怎样的背景,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创新,对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问题的治理又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禁毒报》编辑部特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包涵、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王锐园,围绕上述问题对新修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展开深入解读。
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内容共涉及11条规定,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分类列管制度、药品滥用监测与评估、麻精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内容。近年来,我国毒情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作为麻精药品管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禁毒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优化麻精药品管理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法律支撑。
确立麻精药品分类列管制度
在禁毒实践中,对麻精药品的性质认定、管理主体责任分配、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分歧。本次《条例》修改,提出了对麻精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并采取不同的管制措施,此举是麻精药品管理进一步精细化的体现,也实质确立了麻精药品分类列管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麻精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精药品可以依照规定进行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只可以依规进行实验研究,但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由此可以明显看出,二者管理方式和管制程度截然不同。
在目录制定、调整和公布方面,虽然药用类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主体均是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但在具体表述顺序上,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目录则“由公安部门会同药监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前者表述是药监部门在前,后者则是公安部门在前,部门表述顺序的不同暗含着对两类物质的态度有所区别。药用类麻精药品具有医疗用途和价值,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药监部门的作用,涉及生产、使用、运输等环节,药监部门管理起来也更为专业和对口;而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无药用价值,无任何医疗用途,某种意义上可直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所以由公安部门发挥其打击处理职能更为适宜,公安机关也更为熟悉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的滥用、流行趋势等情况。因此,在制定、调整目录表述中将其放在首位具有合理性。
加强对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监测评估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组织开展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对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评估工作,对当前未列管成瘾性物质的风险评估和危害防范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伴随着毒品管制的加强,一些毒品的替代滥用物质不断出现,诸如普瑞巴林、卡巴西平等一些药物未纳入管制目录,但在部分地区存在滥用,特别是一些青少年深受其害。为此,针对未列管成瘾性物质,必须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为目录调整提供充分依据,防范药物滥用风险。《条例》在国家层面部署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评估工作,能够进一步推动和实现对成瘾药物和物质的风险防范和有效管理。
进一步完善麻精药品合理使用制度
药用类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其是一种特殊的药品,具有医疗用途,因此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其在医疗上的作用,满足治病救人的需求。本次《条例》在修改内容上体现了维护病人用药权益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麻精药品合理使用制度。在麻精药品价格方面,先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本次《条例》将该条修改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其中,有两个变化值得注意。一是从“政府定价”到“政府指导价”,体现了麻精药品定价机制的变化,对于生产企业而言,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更具灵活性,某种意义上能够调动制药企业生产积极性,加强麻精药品的供应保障;二是定价办法制定部门从价格主管部门变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实现了从“物价局”到“医保局”的变化。这必然会推动麻精药品纳入医保等工作,以此进一步降低费用,满足病人用药需求,保障患者用药权益,生动诠释了《条例》修改的民生考量因素。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强调了执业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核对患者信息的要求,并规定了在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这一方面强调了执业医师核对患者信息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麻精药品使用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明确了紧急情况的灵活处理方式,进一步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这也是完善麻精药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应有之义。
加强涉麻精药品问题源头治理
修改后的《条例》在追溯体系建设、责任主体、处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涉麻精药品问题的源头治理。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追溯”,追溯体系的有效建立,能够为麻精药品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在责任主体方面,《条例》第五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主体上增加了“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表述,而之前的规定只强调了“省级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此举进一步明确县级药监部门管理职责,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将麻精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到基层,做到实处。在麻精药品处方管理方面,第四十一条增加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信息”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麻精药品处方的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杜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现象。
进一步强化法规的配套性和科学性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机构调整、法律规范出台等因素,《条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删去了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计划生育相关的规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等。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即“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实际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9月24日由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八十七条明确了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并且借助行政法规这一法律位阶进行授权,增强了《办法》的法律效力,为实践中存在的麻精药品管制授权争议问题提供了解释路径。
来源:中国禁毒报
编者按: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基于怎样的背景,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创新,对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问题的治理又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禁毒报》编辑部特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包涵、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王锐园,围绕上述问题对新修改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展开深入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毒品治理的必要环节,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的管制制度颇为重要。一方面,其作为行政管理法规确定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方法、手段及强度,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毒品犯罪打击治理划定明确的对象和范围。我国自2005年颁布《条例》以来,已经在2013年和2016年两次对其进行修改,使之符合彼时的社会情势。与前述两次修改有着重大区别的是,此次修改规模较大,涉及内容较多,着重体现了多年来麻精药品管制制度建设的规范追溯与情势对应,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修改奠定了制度基础。
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的规范追认
2005年颁布的《条例》,是对既往麻精药品管制规范与制度的初步归拢,这一条例是统一麻精药品管制的初始化象征。在这之前,无论是1978年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还是1987年、1988年先后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都没有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将麻精药品予以统一管理。然而《条例》却存在着“上位法缺位”的窘境,彼时《禁毒法》尚未颁行,因此《条例》第一条援引的上位法是“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这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条例》行政管制立法的基本特征,但是却难以获得上位法的明确支撑,在某些事项上呈现出“溢出”现象。例如《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这一款事实上就是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但是由于此时《条例》仅处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层级,难以形成与刑法的“等价”连接,于是只好笼统地表达为“查处”。2008年颁布的《禁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时《条例》才扩张了上位法来源,与《禁毒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等形成了逻辑闭环和完整的授权位阶。此后,形成了由《禁毒法》授权、《条例》管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分类处理的合理结构。
但是,随着我国毒情形势的不断变化,新精神活性物质走上前台,2015年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以下简称《列管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品种目录已有列管品种外,新增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由本办法附表列示。”也就是说,《列管办法》的引入,使得既有的管制制度被实际扩充,被管制的对象不仅仅包括麻精药品,还包括了“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此时,由于《禁毒法》和《条例》并未就非药用类麻精药品作出相应的规定,就出现了“下位法”《列管办法》溢出的现象。虽然《列管办法》起到了及时管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按照《列管办法》所展开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往往面临质疑。例如在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鹏、杜玉亮等涉嫌制造、贩卖毒品一案中,α-pvp是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的物质,关于这一类物质是否可以认定为毒品,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作为依据。
此次修改,最为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在《条例》第三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同时新增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这一修改,将我国的麻精药品管制制度作了明确分类,将以往由《列管办法》规定的“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提级到《条例》管理,赋予了“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更高的管制级别,理顺了“行政法—刑法”之间的对应关系。
完善麻精药品的分类管制规则
正是由于确立了“药用—非药用”麻精药品管制制度,那么对于不同种类的麻精药品设置差异性的使用规则,则是《条例》必须考虑的问题。新修改的《条例》第四条依照不同种类麻精药品设立了层级差异明显的管制规则,“对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实验研究,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只有“实验研究”是通用规则,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对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不适用。这一条与《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四条形成了对应关系,也即“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发现医药用途,调整列入药品目录的,不再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从《列管办法》的规定来看,“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本身是“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的”,所以有可能被“发现具有医药用途”,而这一过程只能通过实验予以实现,所以对“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来说,实验是必需的手段,而其他的用途则只能在其发现了医药用途之后才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新修改的《条例》不但将以往两个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的对象纳入一部法典中,还具体设置了不同的使用规则,以此达成不同规范之间的契合和协调。这不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典统一,还从实质的层面兑现了“分类管制”制度,为涉及不同类别麻精药品的行为设置了介入标准。此外,在本次《条例》修改中,也体现出对麻精药品使用的豁免规则。近年来,可供医疗使用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的滥用已经较为普遍,当前的政策倾向和实务操作规则还以“预防流弊,遏制消费”为主,对于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客观上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条增设的“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核对患者信息的,执业医师可以先行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豁免规则,为特殊情况下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打开一扇窗,体现出浓厚的人文关怀。
为修法增加制度“接口”
我国的禁毒立法,从散见到统一,经历了数十年的积累。但是仅就毒品管制制度来说,由于《条例》在前,《禁毒法》在后,而毒情形势的剧烈变化又催生了《列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得当前的毒品管制制度显得叠床架屋,体系内存在诸多不尽协调之处。此次《条例》的修改,不仅设立了麻精药品分类管制制度,还基于授权立法原则,串联起了《列管办法》《增补目录》与《条例》“麻精药品品种目录”之间的关系,赋予了“非药用类麻精药品”管理的上位法依据。而且也在这一逻辑上,制定了不同的应对规范,进一步理顺了《禁毒法》和《条例》《列管办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做法为下一步的《禁毒法》修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仅如此,在具体的立法技术上也提供了更好的“接口”,补足了既往的漏洞。例如,《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增设的“国家组织开展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监测,对药品和其他物质滥用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第四条第三款增设的“国家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追溯管理体系”;第五条增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动态调整、追溯管理等制度,为以后我国禁毒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了更为精细的制度资源。
近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打击整治工作,为加强部门协作,系统解决“上头电子烟”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滥用加剧,呈快速蔓延态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头电子烟”打击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坚决整治电子烟涉毒涉违禁物质乱象,严密防范、有力遏制“上头电子烟”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蔓延,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各级禁毒办、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在打击整治“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中的职责分工,建立联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统筹推进打击整治工作。一是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违法犯罪。二是系统整治电子烟油中添加毒品及替代物质违法犯罪。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质违法犯罪。四是及时查处登记吸食“上头电子烟”行为。五是清理整治网络“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完善执法协作,加强执法联动,重点对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非法生产涉毒电子烟窝点进行溯源打击,形成工作合力;协作加强“上头电子烟”中添加的毒品替代物质预警监测,定期汇总、分析、评价,全面掌握“上头电子烟”非法添加物质信息及滥用情况。
《意见》强调,各地禁毒办、公安机关、烟草专卖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建立职责清晰、协同联动、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打击“上头电子烟”及新型毒品犯罪能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在青少年群体中开展“上头电子烟”危害和禁毒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国家毒品实验室及分中心技术优势,为打击“上头电子烟”违法犯罪提供科技支撑。
来源:国家禁毒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和质量不断提升,病死率逐步下降,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经输血传播基本阻断,经注射吸毒和母婴传播得到有效控制,性传播成为最主要传播途径。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防治取得积极进展,整体疫情处于低流行水平。但也要看到,我国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影响流行的社会因素复杂交织,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高,异性传播感染人数多、隐蔽性强、预防难度大,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重点环节,以创新为动力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总目标是降低艾滋病新发感染,减少相关死亡,将整体疫情持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提高社会防护意识。到2025年,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重点人群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感染者权利义务知晓率达95%以上,到2030年持续巩固提升。
2.促进危险行为改变。到2025年和2030年,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均较前5年减少10%以上;到2025年,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95%以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在0.2%以下,到2030年持续保持。
3.预防家庭内传播。到2025年,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在2%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在0.3%以下,到2030年持续保持。
4.提升诊断治疗效果。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比例到2025年达90%以上,2030年达95%以上。到2025年,经诊断发现的感染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病毒抑制比例均达95%以上,到2030年持续巩固提升。
5.控制人群感染水平。到2030年,全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
三、防治措施
(一)开展宣教干预和社会动员
1.加大健康知识普及力度。科学宣传艾滋病危害,将防治知识纳入“公民健康素养”内容,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广泛动员群众,促进防治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医院、进校园、进家庭,引导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结合世界艾滋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开展宣传。督促车站、机场、口岸、港口客运站、娱乐和洗浴场所等运营单位开展宣传。指导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及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开展警示性教育。
2.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并加大检查力度。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落实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健康教育、检测治疗和生育指导等措施。完善药物预防策略,全面推广暴露后预防措施,规范实施暴露前预防措施。创新开展针对易感染危险行为人群风险评估、检测动员、药物预防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干预。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血站巩固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
3.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参与防治公益活动。
(二)加强检测和监测
1.提高检测服务质量。各地制定针对性筛查计划,开展便利可及的检测服务。疫情严重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具备抗体确证检测和核酸诊断能力。动员重点人群及时、主动和定期检测,促进自我检测和性伴检测;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网络的综合作用;强化重点人群和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就诊者的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梅毒等共检。疫情严重地区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2.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建立艾滋病防控智慧化多元化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重点人群哨点监测和耐药监测,推进机构间信息交换,有效利用哨点监测、耐药、分子流行病、出入境等数据,强化疫情研判及趋势分析。利用病毒基因测序、分子传播网络和新近感染分析等,进一步深入开展新报告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播风险判断。
(三)推进治疗和救助
1.提高抗病毒治疗质量。全面推广检测、诊断、治疗“一站式”服务,对新报告感染者尽早启动治疗,动员未治疗感染者接受治疗。严格执行诊疗指南,加强治疗评估、病情和耐药监测。加强感染者分类管理和个案服务。加强感染者的结核病预防治疗。健全承担艾滋病综合医疗服务的医院与定点医院的转诊和会诊机制,将承担艾滋病诊治工作纳入医疗机构考核管理范围。结合药物研发进展和耐药情况,适时优化成人及儿童治疗方案。加强感染者随访服务,督促其规范治疗并依法履行性伴告知及防止感染他人等义务。做好感染者异地抗病毒治疗衔接。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诊疗工作机制,持续推进试点项目,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和评价标准。
2.加强感染者关怀救助。依法保障感染者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强化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落实机会性感染有关救治保障政策。加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
(四)落实不同人群针对性防控措施
1.推进消除母婴传播。健全预防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加强转诊和协作,建立与传染病信息报告等系统间的共享机制,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育龄妇女专案管理和孕情监测。完善早筛查、早诊断服务流程,进一步缩短孕产妇检测确诊时间。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干预措施,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全程服务。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
2.推动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强化部门协作,落实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实施校园抗艾防艾行动,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将预防艾滋病纳入教育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艾滋病防控领导小组;中学阶段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促进校内外青少年养成健康文明的行为习惯,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危险行为的发生。
3.推动中老年人预防性病艾滋病。鼓励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预防干预,减少中老年人不安全性行为。鼓励将老年人艾滋病检测工作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相结合。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规范化诊疗和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加强对老龄感染者的社会支持。将老年人预防性病艾滋病纳入老年健康素养提升、老年健康宣传周、老年心理关爱等工作。
(五)强化重点地区防治工作
1.加强重点地区攻坚。疫情较重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工作模式,加大资源投入,形成防治合力,做到“一地一案”。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和区域协同,联合开展综合干预、检测治疗、社会治理等工作。边境地区根据需要制定符合实际的防治政策。
2.发挥防治示范区引领作用。推进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以遏制艾滋病性传播为主攻方向,着力解决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重点人群防治,以及制约诊断发现等重点环节的难题,发挥稳定疫情和模式探索作用。创新机制和模式,结合需要推进艾滋病、结核病、猴痘等多病共防。
(六)开展艾滋病防治社会治理
1.依法做好相关领域治理。严厉打击涉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处理涉及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对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应当对监管期限在三个月以上或在被监管前有过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被监管人员全部进行艾滋病检测,将感染者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并开展抗病毒治疗,落实监管场所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社交软件监管,督促相关企业配合疾控部门发布风险提示信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活动,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
2.加强禁毒防艾工作。将禁毒工作与艾滋病防治紧密结合,及时清理和打击从事毒品交易的社交媒体、网络平台和个人。做好药物滥用监测,特别是对非列管替代物的监测,及时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和非法催情剂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为吸毒人员戒治的重要措施,优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布局,健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衔接机制。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防治工作的责任,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健康、疾控、工业和信息化、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强化信息通报和部门协同,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原料药、成品制剂供需监测,采用政府采购、定点生产、药物轮储、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等多种措施保障药物持续稳定供应。落实药物生产、流通和进口等环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核心技术和关键策略研究。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强化防治工作“三医”协同发展,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衔接,配齐配强防治专业人员,加大对防治人员的关心爱护,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等有关津贴补贴政策。开展国际交流,健全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防治策略制定。
五、指导与评估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规划实施调研和指导,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指导评估,确保任务有效落实。
时间看似稀松平常,但对我们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它不像金钱一样可以积累,也不能被任何物质所替代。在时间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的人对其进行不同的管理安排,就可使其不同。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总会发现,绝大多数戒毒人员的复吸行为都与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本该顺利进行甚至是完成的事情,或是由于时间仓促,只能匆忙下手,或是由于太过拖延,不得不草草收场,导致戒毒人员遭受本不该有的挫折、失败,堕入复吸的陷阱。
对时间的管理,是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时间管理意识缺失,时间价值感、时间监控感和时间效能感缺失,是戒毒人员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强化时间管理意识,加强对时间利用的反思,形成良好的时间效能感,对于戒毒最终取得成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戒毒人员在时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时间管理意识薄弱。许多戒毒人员缺乏时间管理概念,不会科学管理自己的时间,生活较为随意,作息紊乱。二是时间管理教育缺乏。一部分具有时间管理意识的戒毒人员,已经认识到时间管理对于自己生活的重要意义,也试图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以实现效率最大化。但现实情况是,他们中很少有人系统学习科学的时间管理策略。三是时间管理能力欠缺。即使有了时间管理的意识并掌握了一定的方法,也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实施时间管理的能力。有些戒毒人员已经初步有了时间管理的意识,也有了自己的时间管理方法,能够主动为生活作一些计划,但仍缺乏时间管理的自制力和执行力,不能有效实施和完成计划,往往是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从而产生焦虑、自责甚至是一蹶不振、自暴自弃、自我否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推荐三个实用的时间管理策略,供参考。
第一个策略是“十”字时间计划。戒毒人员可以画一个十字,将时间分为四个区块,分别是重要、紧急的,重要、不紧急的,紧急、不重要的和不重要、不紧急的。把自己在一段时期内要做的事都放进去,然后先做紧急、重要的那一块中的事情,以此类推。记得,用ABCD列出优先顺序,以确保时间的利用。对于重要、紧急的事,无以回避,不能拖延,要积极回应,立即处理,优先解决。同时,做事时要专注投入,持之以恒。对于重要、不紧急的事情,虽然可以缓一缓,但对自己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足够重视,记在心里,值得重点去做,必要时要主动求助别人,快速化解难点。对于紧急、不重要的事情,要适当回应,分清主次,树立阶段性目标。对于不紧急、不重要的事情,比如无节制地上网、闲聊等,戒毒人员不应浪费时间,要注意提高做事效率,决不耽搁。
第二个策略是五要素时间分配法。一是保证睡眠时间。充足的睡眠能够使精神状况、注意力及记忆力得到提升。二是保证饮食时间。一日三餐正常,营养有保障,有助于身体健康。三是保证工作学习时间。这一部分时间理应占据时间中的大头,这是较为合理的。四是保证人际交往时间。适当分配一些时间用于与自己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如亲朋好友等共处,尽到作为一名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获得情感支持和精神滋养,也是很有必要的。五是保证锻炼时间。合理安排时间锻炼,为自己减压,放松紧张心情,维护身心健康。
第三个策略是做到今日事今日毕。许多戒毒人员有把今天的事情拖到明天去办的不良习惯,不仅如此,他们还有许多自我安慰的理由。长此以往,他们就会受挫、懊恼、后悔,就会深感委屈、失望、无力,直至出现“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我真的很无用”等绝望的想法,他们不仅做不了时间的主人,反而彻底沦为时间的奴隶。“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如果把事情都留待明天,那事情岂不越积越多?拖延使得目标任务在最后期限内无法完成,或者在最后期限内才刚刚启动,这是很多戒毒人员不能成功戒毒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如何在忙碌中保持高效的节奏,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让自己的人生更精彩?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今日事今日毕”。不断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对自己负责,尽心尽力完成每一项任务,决不拖延,迎难而上,脚踏实地,才能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路。
来源:中国禁毒报
前言
戒毒是一场蜕变,蜕变的关键是觉醒,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从事戒毒工作几十年,笔者由衷地感受到戒毒就是一场自我探索、自我救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必然也必须伴随着一场场实实在在的“醒来”。戒毒人员能够将毒戒掉的真正底气源于内在的觉醒,源于从错误的认知和不成熟的思维模式中摆脱出来。
一、常见的错误认知
毒瘾不戒也没有什么。比如,“毒品可以帮助我打发无聊的时光”“吸毒可以减肥”“‘聪明水’会让我变得才思敏捷”“新型毒品不像海洛因那样成瘾性大,吸一点不会上瘾”等。但是,凡事不能只看表面,也不能只看一时。从无数个案例来看,吸毒会危害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甚至会把一个人摧毁致死。无论毒品如何包装,如何具有“魅力”,大家都要时时刻刻谨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掉以轻心,切不可心存侥幸。
毒瘾是戒不掉的。有不少吸毒人员长期吸毒后,会进入“习得性无助”的境地,自我效能感十分低下,不相信自己能做任何事情,自暴自弃。此外,一些类似“毒戒不掉”的说法,也会给戒毒人员带去某种暗示,有戒毒人员以此对自己的不作为进行“合理化”。但事实证明,戒毒人员凭借自身的不懈努力、家庭的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专业力量的帮扶服务,最终能够从毒品的魔爪中挣脱出来。
毒瘾是很容易戒掉的。一些戒毒人员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觉得“只要想戒,就可以轻轻松松把毒瘾戒掉”。真正的戒毒,其实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戒毒人员一开始还是要对戒毒所面临的困难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
吸毒伤害的是自己,别人无权干预。从此认知中不难看出,这类戒毒人员把所谓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人选择”片面化和绝对化了,忽视了也脱离了我们生活的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只强调权利与自由,而忽略了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和法律。
吸毒纯粹是受人引诱。在吸毒和戒毒过程中,戒毒人员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为自己的吸毒行为进行归因,不同的归因对戒毒人员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人会把自己吸毒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受到他人影响,如“朋友引诱”“大家都在吸”等,不去承担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动不动就会怨天尤人。
戒毒有“特效药”,可以走捷径。一些戒毒人员想找些捷径,走一走近路,想一下子、一阵子就把毒给戒掉。在此种思维的支配下,戒毒人员急于求成,却往往欲速则不达。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往往在自己没有付出努力,或只是一时的付出之下,就因为没有出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丧失信心,陷入绝望无助,自我放弃。戒毒人员有时自信满满,认为自己戒毒一定会成功;有时自我贬低,认为自己百无一用,根本不可能把毒戒掉。这种犹如钟摆般的两极化认知是很不利于戒毒的。
二、常见的不成熟的思维模式
过度以自我为中心。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只关注自己的需求、感受和利益,而忽视了他人的存在和感受。在戒毒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不少戒毒人员过于强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愿意倾听他人的想法,只强调自己拥有的权利,看不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消极悲观。拥有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总是注重事物的负面,对未来充满悲观和恐惧。他们容易陷入自我怀疑和自我否定的漩涡中,缺乏自信和勇气去面对戒毒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困难和挑战。消极悲观会让他们错失许多机会,因为他们总是担心失败和挫折,而不敢尝试新的选择和努力。
责任感缺失。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总是习惯将问题归咎于他人或外部环境,而不愿意承担自己应担的责任。他们在遇到困难时,第一反应是寻找借口和理由,而不是反思自己的行为和选择。缺失责任感会让他们在戒毒过程中缺乏目标和动力,从而变得懒惰和散漫,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短视和急功近利。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在作出决策时只考虑眼前得失,而忽视未来影响。他们会为了一时的快乐而“饮鸩止渴”,却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痛苦。一个为了追求“短、平、快”式戒毒而不从根本上努力的戒毒人员可能会在短期内获得一些回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戒毒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只会令其追悔莫及。
三、建立正确认知和成熟思维模式的基本方法
培养自我认知和反思的能力。戒毒人员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反思自己的优点和不足。通过自我觉知和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问题产生的认知和思维模式,并努力加以改变。同时,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作为一个戒毒人员,也要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不断校正自己的戒毒航向,保证自己的戒毒之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
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戒毒人员要学会看到事物的积极面,相信自己有能力克服困难,实现戒毒目标。当遇到挫折时,不要轻易放弃,而是要把它视为成长和进步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极端情况之下的“偶吸”,要正确看待,理性应对,要及时止损,防止“破堤效应”的发生,不要让错误的一小步影响到整个的戒毒进程。
树立责任感。戒毒人员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勇于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在面对问题时,不要逃避,而是要积极地寻找解决办法。通过承担责任,可以培养自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自己变得更加成熟和可靠。
培养长远的眼光和耐心。戒毒人员不要只关注眼前利益和一时的成效,而要思考自己的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制订长期的目标和计划,并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毅力,不要因为一时的困难而轻易放弃。戒毒,不可能一蹴而就,戒毒人员特别需要沉淀、需要耐心、需要坚持,只有量变才能引起质变。
持续学习和成长。戒毒人员要通过阅读、学习、参加培训等方式,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空间。同时,戒毒人员也要学会从以往的经历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成熟而自信地走好戒毒的每一步。每个人都有一个觉醒期,觉醒的早晚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觉醒如同黑夜中的火把,照亮戒毒人员前行的路。
结语
每个人都有一个觉醒期,觉醒的早晚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觉醒如同黑夜中的火把,照亮戒毒人员前行的路。
来源:中国禁毒报
为严防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蔓延,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新增列管溴啡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溴啡等46种物质(详见附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前言
2023年,中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毒情形势变化,深入开展“清源断流”行动,大力整治突出毒品问题,全力防控毒品问题反弹风险,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万名,缴获各类毒品25.9吨,同比分别上升12.6%、21%、18%。总体看,中国毒情形势在历经三年疫情防控触底之后,呈平稳恢复性回升态势,在持续严打高压下,未出现报复性大幅反弹,也远未达到疫情前水平,毒品问题总体可控,毒情形势总体向好态势得以巩固。
受经济下行、区域动荡等因素综合影响,国际毒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全球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吸毒人数持续攀升,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走私贩运愈演愈烈,“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地区等主要毒源地毒品问题进一步恶化,国际社会围绕禁毒政策的博弈更趋复杂,全球毒品治理面临更多风险挑战,在国际国内多重因素交织作用下,特别是新冠疫情严防严控对毒品问题的挤压影响逐步消退,中国禁毒斗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一、毒品滥用
2023年,通过全面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常态化推进“平安关爱”行动,持续加强吸毒人员戒治帮扶,中国毒品滥用规模持续萎缩,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显现。但新类型毒品及替代物质叠加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滥用种类更新迭代加速,毒品滥用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毒品滥用规模持续下降。截至2023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89.6万名,同比下降20.3%,占全国总人口数的6.4‱;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07.8万名,同比上升7.6%。全年共查处吸毒人员19.5万人次,同比下降1.1%。
——主要流行毒品滥用人数持续减少。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30.5万名、冰毒45.5万名、氯胺酮3万名,同比分别下降26.7%、22.6%和6.3%。据国家毒品实验室组织开展全国污水毒品监测结果显示,冰毒、氯胺酮等主流毒品消费量呈下降态势,芬太尼类物质至今未发现成规模滥用现象。
——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突出。疫情后,海洛因、冰毒等主流毒品价格依然较高,吸毒群体转向更易获取、价格较低、效果相近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依托咪酯滥用问题尤为突出。中国政府于2023年10月1日将依托咪酯正式列管,第四季度共查处滥用依托咪酯2.9万人次,新发现滥用依托咪酯人员2.1万名。吸毒人员寻求右美沙芬、复方地芬诺酯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毒品来源
毒品主要来自境外、少量来自国内制毒渠道仍是当前中国毒品来源结构的最显著特征。2023年,境外毒品渗透入境数量陡增,缴获境外毒品20.5吨,同比上升84.7%,占年缴毒总量的79.2%。中国国内制毒活动虽有抬头之势,但规模较小、产量较少,在毒品消费市场所占份额持续下降。
(一)境外毒品渗透情况
——阿片类毒品和冰毒主要来自“金三角”地区。全年缴获冰毒晶体和片剂14.4吨、海洛因1.6吨、鸦片1.4吨,同比分别上升58.1%、21.3%和21.6%。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的分别为12.3吨、1.5吨、1.4吨,同比分别上升46.4%、16.6%和24.3%,各占全国缴获同类毒品总量的85.3%、95%和99%。缴获来自墨西哥冰毒0.8吨,同比上升24倍,另有少量冰毒和海洛因来自一些欧美国家。
——氯胺酮和可卡因走私入境数量较多。全年缴获南美地区可卡因2.6吨,同比上升13.5倍;缴获氯胺酮0.7吨,同比下降43.4%,大部分来自东南亚泰国湾海域方向。该两类毒品主要通过国际物流渠道夹藏运至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或者由境外毒枭遥控指挥国内不法分子租船前往公海,从海上运毒船舶上接驳毒品后向我国港台地区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贩运。
——境外输入大麻多来自泰国。全年破获境外大麻走私入境案件78起,缴获大麻120.1千克。其中,源自泰国的大麻案件30起,缴获大麻105.3千克;源自美国的大麻案件17起,缴获大麻3.6千克。境外大麻主要通过国际物流大宗走私入境或通过国际快递少量、分散、多次入境。
——少量麻精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通过国际邮包渗透入境。少量三唑仑、γ—羟基丁酸、LSD等麻精药品以及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来自东亚、东南亚及欧洲部分国家,多通过国际邮包渗透入境。
(二)国内毒品来源情况
——局部制毒活动有抬头之势。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加强制毒重点要素管控,全链条打击制毒犯罪,中国国内规模性制毒活动受到持续有效遏制。但受疫情后毒品市场需求增多、供应短缺、价格居高不下等因素刺激,制毒犯罪出现局部抬头之势。全年共有27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破获制毒案件210起,同比上升7.7%,缴获冰毒等合成毒品622千克,同比下降5.2%,窝点偏远隐蔽、分段加工合成是当前制毒活动的主要特征。
——制毒物品流失得到持续遏制。通过深入开展“除根”行动,全面加大制毒物品管控查缉力度,全年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274起,同比下降4.5%,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向特定国家出口管制化学品)938.5吨,同比上升42.2%,制毒物品被查缉堵截数量增多,流入制毒渠道持续减少。疫情后,境内外制毒活动对原料配剂需求旺盛,不法分子不断改进制毒工艺和路径,寻求更多非列管化学品种类作为制毒原料,减少非列管化学品流失面临较大风险挑战。
三、毒品贩运
疫情后,边境封控措施解除,各类社会活动逐步恢复,跨境跨区域人、车、物流动增多,中国走私贩毒活动出现回升势头。通过持续推进“清源断流”“净边”“猎枭”等专项行动,毒品走私贩运活动受到有力打击。全年共破获走私贩运毒品案件3.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万名,缴获毒品14.6吨,同比分别上升18.5%、36.5%和43.1%。
——陆水邮路渠道贩毒案件缴毒量增多。全年共破获陆路渠道贩毒案件2.4万起,缴获毒品8.9吨,同比上升24%和26%;破获水路渠道贩毒案件32起,缴获毒品3.3吨,同比上升2.2倍和2倍;破获邮路渠道贩毒案件2千起,缴获毒品2.1吨,同比持平和上升40%。
——大宗贩毒案件激增。境外毒品向我大宗走私贩运活动增多,单案缴毒量大幅上升,大货车藏毒、国际物流集装箱藏毒入境和海上渠道走私贩毒问题突出。全年共破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634起,同比上升20.1%,缴获毒品14.1吨,同比上升53.3%,缴毒量占走私贩毒案件缴毒总量的96.6%;案均缴毒22.2千克,同比上升27.6%。
——跨境跨区域贩毒活动增多。随着疫情后各类社会活动恢复正常,一度受限的跨境跨区域走私贩毒活动再次回潮,外籍人员和国内外流人员贩毒活动日趋活跃。全年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152名,同比上升7.8%,主要有缅甸籍64名、越南籍44名;抓获国内跨区域外流贩毒人员8611名,同比上升30%。
——网络贩毒手段更加隐蔽。全年共破获涉互联网贩毒案件3098起,同比上升14%。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勾连方式、交易模式和支付手段,依托Telegram等境外网络通联工具,建立涉毒聊天群组,由中介实施担保交易,成为新兴毒品交易模式;毒资支付多采用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资金流向更难追踪;毒品交付则多采取“埋包”、邮包寄递、闪送等非接触方式,进一步增强了贩毒行为的隐蔽性和发现打击难度。
——毒品价格涨跌不一。经过持续严打高压,中国海洛因、冰毒晶体市场供应量减少,全国零售均价延续疫情期间走高势头,分别为1465元/克和1615元/克,同比上升16%和33%。冰毒片剂和大麻市场供应有所增多,全国零售均价分别为1879元/克和334元/克,同比下降14.5%和23%。
结语
受全球毒品问题恶化蔓延影响,中国逐步进入涉毒犯罪回升反弹期、新型毒品快速变化期、治理成效巩固拓展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境外毒品加剧渗透、境内外贩毒集团加紧勾连、贩毒形态手段加速变化等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涉毒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中国禁毒部门将紧盯毒情形势反映出来的风险问题和漏洞短板,持续深入推进严打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深化毒品治理措施,织紧织密涉毒风险防线,纵深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奋力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反弹态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禁毒力量。
来源:中国禁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