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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时间看似稀松平常,但对我们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它不像金钱一样可以积累,也不能被任何物质所替代。在时间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的人对其进行不同的管理安排,就可使其不同。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总会发现,绝大多数戒毒人员的复吸行为都与时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本该顺利进行甚至是完成的事情,或是由于时间仓促,只能匆忙下手,或是由于太过拖延,不得不草草收场,导致戒毒人员遭受本不该有的挫折、失败,堕入复吸的陷阱。
对时间的管理,是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时间管理意识缺失,时间价值感、时间监控感和时间效能感缺失,是戒毒人员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强化时间管理意识,加强对时间利用的反思,形成良好的时间效能感,对于戒毒最终取得成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戒毒人员在时间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三点:一是时间管理意识薄弱。许多戒毒人员缺乏时间管理概念,不会科学管理自己的时间,生活较为随意,作息紊乱。二是时间管理教育缺乏。一部分具有时间管理意识的戒毒人员,已经认识到时间管理对于自己生活的重要意义,也试图合理分配自己的时间,以实现效率最大化。但现实情况是,他们中很少有人系统学习科学的时间管理策略。三是时间管理能力欠缺。即使有了时间管理的意识并掌握了一定的方法,也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实施时间管理的能力。有些戒毒人员已经初步有了时间管理的意识,也有了自己的时间管理方法,能够主动为生活作一些计划,但仍缺乏时间管理的自制力和执行力,不能有效实施和完成计划,往往是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从而产生焦虑、自责甚至是一蹶不振、自暴自弃、自我否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推荐三个实用的时间管理策略,供参考。
第一个策略是“十”字时间计划。戒毒人员可以画一个十字,将时间分为四个区块,分别是重要、紧急的,重要、不紧急的,紧急、不重要的和不重要、不紧急的。把自己在一段时期内要做的事都放进去,然后先做紧急、重要的那一块中的事情,以此类推。记得,用ABCD列出优先顺序,以确保时间的利用。对于重要、紧急的事,无以回避,不能拖延,要积极回应,立即处理,优先解决。同时,做事时要专注投入,持之以恒。对于重要、不紧急的事情,虽然可以缓一缓,但对自己的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足够重视,记在心里,值得重点去做,必要时要主动求助别人,快速化解难点。对于紧急、不重要的事情,要适当回应,分清主次,树立阶段性目标。对于不紧急、不重要的事情,比如无节制地上网、闲聊等,戒毒人员不应浪费时间,要注意提高做事效率,决不耽搁。
第二个策略是五要素时间分配法。一是保证睡眠时间。充足的睡眠能够使精神状况、注意力及记忆力得到提升。二是保证饮食时间。一日三餐正常,营养有保障,有助于身体健康。三是保证工作学习时间。这一部分时间理应占据时间中的大头,这是较为合理的。四是保证人际交往时间。适当分配一些时间用于与自己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如亲朋好友等共处,尽到作为一名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获得情感支持和精神滋养,也是很有必要的。五是保证锻炼时间。合理安排时间锻炼,为自己减压,放松紧张心情,维护身心健康。
第三个策略是做到今日事今日毕。许多戒毒人员有把今天的事情拖到明天去办的不良习惯,不仅如此,他们还有许多自我安慰的理由。长此以往,他们就会受挫、懊恼、后悔,就会深感委屈、失望、无力,直至出现“我实在没有办法了”“我真的很无用”等绝望的想法,他们不仅做不了时间的主人,反而彻底沦为时间的奴隶。“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如果把事情都留待明天,那事情岂不越积越多?拖延使得目标任务在最后期限内无法完成,或者在最后期限内才刚刚启动,这是很多戒毒人员不能成功戒毒的原因之一。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如何在忙碌中保持高效的节奏,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让自己的人生更精彩?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今日事今日毕”。不断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对自己负责,尽心尽力完成每一项任务,决不拖延,迎难而上,脚踏实地,才能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成功之路。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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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戒毒是一场蜕变,蜕变的关键是觉醒,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从事戒毒工作几十年,笔者由衷地感受到戒毒就是一场自我探索、自我救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必然也必须伴随着一场场实实在在的“醒来”。戒毒人员能够将毒戒掉的真正底气源于内在的觉醒,源于从错误的认知和不成熟的思维模式中摆脱出来。
一、常见的错误认知
毒瘾不戒也没有什么。比如,“毒品可以帮助我打发无聊的时光”“吸毒可以减肥”“‘聪明水’会让我变得才思敏捷”“新型毒品不像海洛因那样成瘾性大,吸一点不会上瘾”等。但是,凡事不能只看表面,也不能只看一时。从无数个案例来看,吸毒会危害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甚至会把一个人摧毁致死。无论毒品如何包装,如何具有“魅力”,大家都要时时刻刻谨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其掉以轻心,切不可心存侥幸。
毒瘾是戒不掉的。有不少吸毒人员长期吸毒后,会进入“习得性无助”的境地,自我效能感十分低下,不相信自己能做任何事情,自暴自弃。此外,一些类似“毒戒不掉”的说法,也会给戒毒人员带去某种暗示,有戒毒人员以此对自己的不作为进行“合理化”。但事实证明,戒毒人员凭借自身的不懈努力、家庭的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专业力量的帮扶服务,最终能够从毒品的魔爪中挣脱出来。
毒瘾是很容易戒掉的。一些戒毒人员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觉得“只要想戒,就可以轻轻松松把毒瘾戒掉”。真正的戒毒,其实是一个道阻且长的过程。戒毒人员一开始还是要对戒毒所面临的困难有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
吸毒伤害的是自己,别人无权干预。从此认知中不难看出,这类戒毒人员把所谓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个人选择”片面化和绝对化了,忽视了也脱离了我们生活的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只强调权利与自由,而忽略了自己应该遵守的规则和法律。
吸毒纯粹是受人引诱。在吸毒和戒毒过程中,戒毒人员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为自己的吸毒行为进行归因,不同的归因对戒毒人员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人会把自己吸毒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受到他人影响,如“朋友引诱”“大家都在吸”等,不去承担自己应该担负的责任,动不动就会怨天尤人。
戒毒有“特效药”,可以走捷径。一些戒毒人员想找些捷径,走一走近路,想一下子、一阵子就把毒给戒掉。在此种思维的支配下,戒毒人员急于求成,却往往欲速则不达。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往往在自己没有付出努力,或只是一时的付出之下,就因为没有出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丧失信心,陷入绝望无助,自我放弃。戒毒人员有时自信满满,认为自己戒毒一定会成功;有时自我贬低,认为自己百无一用,根本不可能把毒戒掉。这种犹如钟摆般的两极化认知是很不利于戒毒的。
二、常见的不成熟的思维模式
过度以自我为中心。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只关注自己的需求、感受和利益,而忽视了他人的存在和感受。在戒毒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不少戒毒人员过于强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愿意倾听他人的想法,只强调自己拥有的权利,看不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消极悲观。拥有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总是注重事物的负面,对未来充满悲观和恐惧。他们容易陷入自我怀疑和自我否定的漩涡中,缺乏自信和勇气去面对戒毒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困难和挑战。消极悲观会让他们错失许多机会,因为他们总是担心失败和挫折,而不敢尝试新的选择和努力。
责任感缺失。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总是习惯将问题归咎于他人或外部环境,而不愿意承担自己应担的责任。他们在遇到困难时,第一反应是寻找借口和理由,而不是反思自己的行为和选择。缺失责任感会让他们在戒毒过程中缺乏目标和动力,从而变得懒惰和散漫,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短视和急功近利。这种思维模式会让戒毒人员在作出决策时只考虑眼前得失,而忽视未来影响。他们会为了一时的快乐而“饮鸩止渴”,却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痛苦。一个为了追求“短、平、快”式戒毒而不从根本上努力的戒毒人员可能会在短期内获得一些回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戒毒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只会令其追悔莫及。
三、建立正确认知和成熟思维模式的基本方法
培养自我认知和反思的能力。戒毒人员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反思自己的优点和不足。通过自我觉知和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问题产生的认知和思维模式,并努力加以改变。同时,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作为一个戒毒人员,也要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方式,不断校正自己的戒毒航向,保证自己的戒毒之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
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戒毒人员要学会看到事物的积极面,相信自己有能力克服困难,实现戒毒目标。当遇到挫折时,不要轻易放弃,而是要把它视为成长和进步的机会。特别是对于极端情况之下的“偶吸”,要正确看待,理性应对,要及时止损,防止“破堤效应”的发生,不要让错误的一小步影响到整个的戒毒进程。
树立责任感。戒毒人员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勇于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在面对问题时,不要逃避,而是要积极地寻找解决办法。通过承担责任,可以培养自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自己变得更加成熟和可靠。
培养长远的眼光和耐心。戒毒人员不要只关注眼前利益和一时的成效,而要思考自己的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制订长期的目标和计划,并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要保持耐心和毅力,不要因为一时的困难而轻易放弃。戒毒,不可能一蹴而就,戒毒人员特别需要沉淀、需要耐心、需要坚持,只有量变才能引起质变。
持续学习和成长。戒毒人员要通过阅读、学习、参加培训等方式,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维空间。同时,戒毒人员也要学会从以往的经历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成熟而自信地走好戒毒的每一步。每个人都有一个觉醒期,觉醒的早晚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觉醒如同黑夜中的火把,照亮戒毒人员前行的路。
结语
每个人都有一个觉醒期,觉醒的早晚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觉醒如同黑夜中的火把,照亮戒毒人员前行的路。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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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为严防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蔓延,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新增列管溴啡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关于将溴啡等46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溴啡等46种物质(详见附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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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前言
2023年,中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毒情形势变化,深入开展“清源断流”行动,大力整治突出毒品问题,全力防控毒品问题反弹风险,推动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5万名,缴获各类毒品25.9吨,同比分别上升12.6%、21%、18%。总体看,中国毒情形势在历经三年疫情防控触底之后,呈平稳恢复性回升态势,在持续严打高压下,未出现报复性大幅反弹,也远未达到疫情前水平,毒品问题总体可控,毒情形势总体向好态势得以巩固。
受经济下行、区域动荡等因素综合影响,国际毒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全球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吸毒人数持续攀升,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走私贩运愈演愈烈,“金三角”“金新月”“银三角”地区等主要毒源地毒品问题进一步恶化,国际社会围绕禁毒政策的博弈更趋复杂,全球毒品治理面临更多风险挑战,在国际国内多重因素交织作用下,特别是新冠疫情严防严控对毒品问题的挤压影响逐步消退,中国禁毒斗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一、毒品滥用
2023年,通过全面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常态化推进“平安关爱”行动,持续加强吸毒人员戒治帮扶,中国毒品滥用规模持续萎缩,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显现。但新类型毒品及替代物质叠加滥用问题持续蔓延,滥用种类更新迭代加速,毒品滥用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毒品滥用规模持续下降。截至2023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89.6万名,同比下降20.3%,占全国总人口数的6.4‱;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07.8万名,同比上升7.6%。全年共查处吸毒人员19.5万人次,同比下降1.1%。
——主要流行毒品滥用人数持续减少。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30.5万名、冰毒45.5万名、氯胺酮3万名,同比分别下降26.7%、22.6%和6.3%。据国家毒品实验室组织开展全国污水毒品监测结果显示,冰毒、氯胺酮等主流毒品消费量呈下降态势,芬太尼类物质至今未发现成规模滥用现象。
——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突出。疫情后,海洛因、冰毒等主流毒品价格依然较高,吸毒群体转向更易获取、价格较低、效果相近的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依托咪酯滥用问题尤为突出。中国政府于2023年10月1日将依托咪酯正式列管,第四季度共查处滥用依托咪酯2.9万人次,新发现滥用依托咪酯人员2.1万名。吸毒人员寻求右美沙芬、复方地芬诺酯等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替代滥用问题也较为突出。
二、毒品来源
毒品主要来自境外、少量来自国内制毒渠道仍是当前中国毒品来源结构的最显著特征。2023年,境外毒品渗透入境数量陡增,缴获境外毒品20.5吨,同比上升84.7%,占年缴毒总量的79.2%。中国国内制毒活动虽有抬头之势,但规模较小、产量较少,在毒品消费市场所占份额持续下降。
(一)境外毒品渗透情况
——阿片类毒品和冰毒主要来自“金三角”地区。全年缴获冰毒晶体和片剂14.4吨、海洛因1.6吨、鸦片1.4吨,同比分别上升58.1%、21.3%和21.6%。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的分别为12.3吨、1.5吨、1.4吨,同比分别上升46.4%、16.6%和24.3%,各占全国缴获同类毒品总量的85.3%、95%和99%。缴获来自墨西哥冰毒0.8吨,同比上升24倍,另有少量冰毒和海洛因来自一些欧美国家。
——氯胺酮和可卡因走私入境数量较多。全年缴获南美地区可卡因2.6吨,同比上升13.5倍;缴获氯胺酮0.7吨,同比下降43.4%,大部分来自东南亚泰国湾海域方向。该两类毒品主要通过国际物流渠道夹藏运至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或者由境外毒枭遥控指挥国内不法分子租船前往公海,从海上运毒船舶上接驳毒品后向我国港台地区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贩运。
——境外输入大麻多来自泰国。全年破获境外大麻走私入境案件78起,缴获大麻120.1千克。其中,源自泰国的大麻案件30起,缴获大麻105.3千克;源自美国的大麻案件17起,缴获大麻3.6千克。境外大麻主要通过国际物流大宗走私入境或通过国际快递少量、分散、多次入境。
——少量麻精药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通过国际邮包渗透入境。少量三唑仑、γ—羟基丁酸、LSD等麻精药品以及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来自东亚、东南亚及欧洲部分国家,多通过国际邮包渗透入境。
(二)国内毒品来源情况
——局部制毒活动有抬头之势。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加强制毒重点要素管控,全链条打击制毒犯罪,中国国内规模性制毒活动受到持续有效遏制。但受疫情后毒品市场需求增多、供应短缺、价格居高不下等因素刺激,制毒犯罪出现局部抬头之势。全年共有27个省份发现制毒活动,破获制毒案件210起,同比上升7.7%,缴获冰毒等合成毒品622千克,同比下降5.2%,窝点偏远隐蔽、分段加工合成是当前制毒活动的主要特征。
——制毒物品流失得到持续遏制。通过深入开展“除根”行动,全面加大制毒物品管控查缉力度,全年破获制毒物品犯罪案件274起,同比下降4.5%,缴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向特定国家出口管制化学品)938.5吨,同比上升42.2%,制毒物品被查缉堵截数量增多,流入制毒渠道持续减少。疫情后,境内外制毒活动对原料配剂需求旺盛,不法分子不断改进制毒工艺和路径,寻求更多非列管化学品种类作为制毒原料,减少非列管化学品流失面临较大风险挑战。
三、毒品贩运
疫情后,边境封控措施解除,各类社会活动逐步恢复,跨境跨区域人、车、物流动增多,中国走私贩毒活动出现回升势头。通过持续推进“清源断流”“净边”“猎枭”等专项行动,毒品走私贩运活动受到有力打击。全年共破获走私贩运毒品案件3.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6万名,缴获毒品14.6吨,同比分别上升18.5%、36.5%和43.1%。
——陆水邮路渠道贩毒案件缴毒量增多。全年共破获陆路渠道贩毒案件2.4万起,缴获毒品8.9吨,同比上升24%和26%;破获水路渠道贩毒案件32起,缴获毒品3.3吨,同比上升2.2倍和2倍;破获邮路渠道贩毒案件2千起,缴获毒品2.1吨,同比持平和上升40%。
——大宗贩毒案件激增。境外毒品向我大宗走私贩运活动增多,单案缴毒量大幅上升,大货车藏毒、国际物流集装箱藏毒入境和海上渠道走私贩毒问题突出。全年共破获千克以上毒品案件634起,同比上升20.1%,缴获毒品14.1吨,同比上升53.3%,缴毒量占走私贩毒案件缴毒总量的96.6%;案均缴毒22.2千克,同比上升27.6%。
——跨境跨区域贩毒活动增多。随着疫情后各类社会活动恢复正常,一度受限的跨境跨区域走私贩毒活动再次回潮,外籍人员和国内外流人员贩毒活动日趋活跃。全年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152名,同比上升7.8%,主要有缅甸籍64名、越南籍44名;抓获国内跨区域外流贩毒人员8611名,同比上升30%。
——网络贩毒手段更加隐蔽。全年共破获涉互联网贩毒案件3098起,同比上升14%。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勾连方式、交易模式和支付手段,依托Telegram等境外网络通联工具,建立涉毒聊天群组,由中介实施担保交易,成为新兴毒品交易模式;毒资支付多采用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币或其他加密货币,资金流向更难追踪;毒品交付则多采取“埋包”、邮包寄递、闪送等非接触方式,进一步增强了贩毒行为的隐蔽性和发现打击难度。
——毒品价格涨跌不一。经过持续严打高压,中国海洛因、冰毒晶体市场供应量减少,全国零售均价延续疫情期间走高势头,分别为1465元/克和1615元/克,同比上升16%和33%。冰毒片剂和大麻市场供应有所增多,全国零售均价分别为1879元/克和334元/克,同比下降14.5%和23%。
结语
受全球毒品问题恶化蔓延影响,中国逐步进入涉毒犯罪回升反弹期、新型毒品快速变化期、治理成效巩固拓展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境外毒品加剧渗透、境内外贩毒集团加紧勾连、贩毒形态手段加速变化等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涉毒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中国禁毒部门将紧盯毒情形势反映出来的风险问题和漏洞短板,持续深入推进严打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突出毒品问题,全面深化毒品治理措施,织紧织密涉毒风险防线,纵深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奋力推动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反弹态势,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禁毒力量。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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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将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29-3,海关编码2933399099;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海关编码2933399099;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海关编码2933399099。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海关编码2907299090。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三、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的管理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CAS号为25547-51-7,海关编码2918990090;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990090。
3-氧-2-苯基丁酸,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号为4433-88-9,海关编码2918300090;3-氧-2-苯基丁酸酯类物质,是指3-氧-2-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300090。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CAS号为16648-44-5)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32999099。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CAS号为13605-48-6)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来源:国家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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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为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农业农村部、公安部于2024年7月5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具体品种及相关管理要求。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第800号》
为确保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三、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四、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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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戒毒人员家庭因遭受家人吸毒及社会“标签化”等影响,社会参与等功能下降。戒毒人员家庭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家庭”,以戒毒人员家庭为单位,基于家庭抗逆力理论的支持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有利于提升戒毒人员家庭抗逆力,构建起戒毒人员家庭的保护系统。
家庭抗逆力理论认为,个体或家庭成员在面对来自家庭内部或外部的危机、风险时,能够利用家庭的内外资源,促进家庭成员良好适应环境与复原。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家庭在逆境中的个体并不一定成为“问题”,任何家庭在“问题”面前都有应对的能力,并能通过克服逆境中的困难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家庭抗逆力理论从动态的、过程的、系统的、发展的角度去关注家庭的优势和资源,强调家庭每个成员、成员与外界的联系和互动都充满资源。
家庭抗逆力理论的生态观从生态系统理论出发,建构了融合多层次、多系统、多维度概念的整合式家庭抗逆力模型。在综合考虑家庭生态系统结构化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家庭抗逆力理论认为,构成家庭抗逆力的最外围系统是生态系统,其次是家庭适应系统,最后是家庭情境的意义系统。家庭情境的意义系统包括4个基本要素:家庭风险的出现;家庭保护因素的增强,以平衡家庭的需求,避免更多风险出现;家庭对潜在风险及累积性风险的易感性;短期调整与长期适应。
家庭情境意义系统功能的发挥是家庭抗逆力产生的内核。当家庭面临来自个人或家庭内部以及外部的风险时,家庭保护性因素的出现,与家庭风险和家庭易感性相互作用、相互抗衡与博弈。当家庭能够发挥良好的功能和使用各类资源时,家庭就能适应环境,达到良性调整,在此过程中,抗逆力产生。其中,家庭保护因素是主要焦点,家庭保护被概念化为家庭力量或能力,适用于任何家庭压力源。家庭保护因素包括静态的家庭品质,如家庭信念系统(逆境的意义、积极的观点、超越的精神)、家庭组织模式(灵活性、联通性、社会和经济资源)、家庭交流模式(清晰开放的情感分享、协作解决问题),此外还包括家庭外部的社会支持,如邻里安全、朋辈群体、社区、政府部门的救助等
根据家庭抗逆力理论,社工可以通过挖掘个人、家庭或者环境中的保护因素,拓展戒毒人员家庭应对挑战和危机的能力,激发他们应对逆境的抗逆力。具体策略如下:
重建家庭信念。家庭的信念系统是培养抗逆力的关键力量。首先,社工可以挖掘戒毒人员家庭的能力和优势,从回顾戒毒人员家庭的经历,分析戒毒人员吸毒的根源等入手,引导戒毒人员家庭从情境中理解逆境,正向看待戒毒人员的吸毒经历,将其认为是可以理解、可处理的挑战。其次,社工可以协助戒毒人员家庭看到未来新的可能性,建立起属于自身家庭的信念,并鼓励他们为所期待的未来共同努力。最后,社工需要协助戒毒人员家庭树立目标,鼓励戒毒人员家庭建立信心,从过去的痛苦中剥离出来,发挥社会支持的力量,促进戒毒人员家庭在逆境中学习,实现蜕变和成长。
修正家庭结构。若戒毒人员家庭成员之间能建立起良好的互助、支持关系,在家庭成员遭遇困境时,就会表现出更高的抗逆力,从而更容易走出困境。互助、支持的家庭关系体现在戒毒人员家庭内部能相互支持、分担家庭事务,相互尊重与信任等方面。社工可以通过家庭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邀请戒毒人员家庭参加互动,让戒毒人员家庭在相互帮助和互动的过程中学会合作、倾听,并通过组织家庭活动,增强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
促进家庭沟通。良好的沟通对于家庭功能的恢复和抗逆力的激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社工可以鼓励戒毒人员家庭表述自己遇到的问题和需求,促使家庭成员间实现充分沟通。其次,社工需要鼓励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坦诚地分享情感,尤其是夫妻之间,要通过轻松的方式分享感受。为戒毒人员家庭营造安全、平等的交流氛围,倾听戒毒人员家庭的困境经历,让戒毒人员家庭能充分表达出内心的压力、痛苦。最后,社工需要协助戒毒人员家庭成员共同探讨应对困境和挫折的方法,鼓励其以理性的沟通方式面对逆境,解决问题,积累经验。
综上,整合家庭凝聚力能够使家庭成员在危机发生时,产生强烈的亲密关系,增进彼此合作,达成一致的目标。戒毒人员家庭抗逆力的激发,能够促进家庭内部功能的发挥,是戒毒人员家庭走出困境、应对风险的关键。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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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现公告如下:
一、 将右美沙芬、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二、 将咪达唑仑原料药和注射剂由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咪达唑仑单方制剂仍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