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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说:“心态改变,态度跟着改变;态度改变,习惯跟着改变;习惯改变,性格跟着改变;性格改变,人生就跟着改变。”良好的心态对于戒毒人员来说,其重要性不容低估。戒毒人员对戒毒持有什么样的心态,就会展现什么样的戒毒日常,就会建构出什么样的戒毒过程,就会迎来什么样的戒毒结果。
在谈什么是好的戒毒心态前,我想简要地说一说什么是不好的戒毒心态。一般地讲,不好的戒毒心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不认为自己使用毒品是违法的;对别人指出自己的吸毒行为置之不理、置若罔闻;对别人的批评指正冷眼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在戒毒期间萎靡不振、消极悲观,时而自卑,时而自大;总想找到戒毒的灵丹妙药,不愿下一番苦功夫,做事潦草浮躁、浅尝辄止;怨天尤人,不懂感恩,自私自利,人际关系紧张等。
好的戒毒心态,则大体可以作如下描述与概括:自觉主动地认识自己使用毒品行为的错误性,以及自己所犯下的过错对家人、社会和自己带来伤害的严重性,从而痛下戒毒决心;客观理性对待戒毒,不急功近利,不去寻找所谓的捷径,而是循序渐进,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对外界的意见建议等持开放、直面、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面对吸毒所付出的代价,既要直面过去沉沦的后果,又要不沉溺于过去,更要满怀希望,活在戒毒的每一个当下,积极地戒、乐观地戒、豁达地戒、坚忍地戒、默默地戒。
正向的戒毒心态:
多一些目标意识,少一些内耗
所谓正向的心态,就是作为一个戒毒人员,要咬定戒毒目标不放松。戒毒人员要有方向和目标,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达成这个目标。让自己每天以好的心情积极地走出去,向那些成功人士或者优秀的人去请教,学习他们的成功之道,吸收他们的正能量,形成自己前行的不竭动力,使自己一点一点地向好生长。
所谓正向的心态,就是作为一名戒毒人员,要学会感恩。感恩是一种处世之道,是一道自律良方,是一种生活动能。学会感恩,是每一个戒毒人员的必修课,因为过去的种种作为,特别是沾染毒品、吸毒成瘾,与不知感恩、不懂感恩、不思感恩有着直接关系。一旦懂得感恩,并尽己所能地付出感恩行动,戒毒人员就会慢慢正确认识自己、正确对待自己,心态也就会逐步平和下来,自然就学会敢于担当、承担责任。
所谓正向的心态,就是作为一名戒毒人员,在戒毒与保持操守的过程当中,要坚持豁达不计较,坚持凝神定气不内耗。生命中,很多事,放下便无事;很多情,释怀便明媚。与人相处时不要斤斤计较,要学会设身处地,站在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平常的态度去总结失败和成功的经验,使自己获得进步,实现成长。
所谓正向的心态,就是作为一名戒毒人员,要努力做到自律。无论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都应有边界意识、底线意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没有规矩的约束,生活和工作就会紊乱失序。戒毒人员要明白加强自律对戒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常反思自己,通过具体的行动,在一件一件的事情上进行磨炼,增强自信心,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并借此学会自我肯定和自我鼓励,帮助自己成为更好的自己。
积极的戒毒心态:
不断修正自己逐,渐提升自己
关于戒毒,我们时常会说,要努力帮助戒毒人员构建一个良好的、全面的社会支持系统,但是在戒毒过程中,外援毕竟只是辅助,关键还是要靠戒毒人员自己。
戒毒人员要明白,只有从一件件事情上不断打造一种强者的心态,拥有一种靠自己的独立意识,才能够在遇到问题和挑战的时候,稳得住心态,才能够平心静气地面对一切,才能够坚持自己的选择、坚定自己的方向,最终活出自己想要的模样。
说到底,戒毒不在外觅,只在内求,在于自力更生。要想成功戒毒,一切还得靠自己。所谓内求,就是不断地修正自己,不断地改过自新。从当下开始,不抱怨、不放弃、不内耗,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触手可及之处耕耘,一点一点提升自己。多思考,提高自己的认知,不断更新知识库;多学习,尽可能地精进自己的技能,拥有更多的机会;多运动,增强自己的体能,拥有健康的体魄。哪怕只是一小步一小步地往前挪,也比困在原地好。
开放的戒毒心态:
少一点封闭,多一点成长
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两种心态,一种是固定型心态,一种是成长型心态。持有固定型心态的戒毒人员,更重视自己的形象、评价、表现,而持有成长型心态的戒毒人员,更重视自己的成长、学习和挑战。相对于固定型心态,成长型心态更为开放,持有这种心态的戒毒人员抗压能力和应对挑战的能力更强,戒毒路也会走得更稳。
固定型心态的戒毒人员认为做一件事就是要证明自己,他们总在和别人的对比中度过自己的日常。这种人容易固执、傲慢,看似坚强有毅力,但在关键时刻大都会轻易放弃、回避挑战。成长型心态的戒毒人员更倾向于认为这个世界是变化的,常常会问自己能不能进步,用什么样的方法与步骤来实现这个进步。他们会觉得“虽然这件事情很丢脸,但没关系,因为我今天学到东西了,我很开心”,他们更容易坚持做真实的自己,也更愿意接受挑战。
世界如一面镜子:皱眉视之,它也皱眉看你;笑着对它,它也笑着看你。一句话,心态好,才能走好戒毒路。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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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发布的《2022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指出:“部分吸毒人员为缓解毒瘾,转而寻求其他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及未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滥用……全年查处滥用曲马多、二氯西泮等麻精药品……”其中的“麻精药品”是一个缩略词,它从何而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药事管理学、禁毒学学科中的重要概念,两者密切相关,在语言文字表达中经常并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这一词组较长,为使用方便,人们对其进行简缩,于是,“麻醉、精神药品”“麻醉精神药品”“麻、精药品”“麻精药品”等缩略语就诞生了。检索读秀学术搜索和中国知网数据库可知,缩略语“麻醉、精神药品”最早出自1988年出版的《中国卫生年鉴1987》一书,该书写道:“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缩略语“麻醉精神药品”最早出自吴正中主编、1992年出版的《中国医药机构志》一书,该书写道:“经营西药、医疗器械、中药材、中成药及麻醉精神药品。”其后,缩略语“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出现,它们均最早出自1994年出版的《中国医药年鉴1993》一书,该书《麻醉、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学习班》一文写道:“中国医药公司在安徽省黄山市举办了全国麻醉、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学习班……有关负责同志分别讲述了麻精药品经营管理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介绍了目前国内外麻、精药品的开发、研制情况,提出了当前麻精药品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该文全篇共有两处出现“麻醉、精神药品”、两处出现“麻、精药品”、两处出现“麻精药品”。
分析可知,对于原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人们先是把相同的词素“药品”提炼出来作为共同词素,简缩为“麻醉、精神药品”(短语)。接着,去掉顿号,变为“麻醉精神药品”。然后,从“麻醉”“精神”中各提取首字,简缩为“麻、精药品”。最后,再去掉顿号,变为“麻精药品”。随着使用频率的增高,“麻精药品”从短语演变为一般性的词。可见,“麻精药品”有一个形式逐渐定型的过程。
在中国知网数据库进行“篇名”检索可知,自2001年以来,“麻精药品”一词在报纸和期刊论文的标题中经常使用,报纸有《湖北日报》《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医药导报》《人民日报》《健康报》等,具体如《湖北日报》2001年5月22日刊登的《武汉严控“麻精药品”处方权》一文,《人民日报》2006年11月12日刊登的《麻精药品初步实现管得住用得上》一文。期刊有《中国药事》《中国药业》《中国现代药物应用》《临床合理用药杂志》《中国药物经济学》《中国现代应用药学》,具体如《中国现代应用药学》2023年第9期刊登的《基于FMEA法的住院药房智能麻精药品管理系统的构建和应用》一文。
国家禁毒办2015年发布的《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全文有两处“麻精药品”,原文如下:“毒品消费市场还出现‘底料黄皮’(粗制吗啡或鸦片与其他麻精药品混合物)……‘奶茶’(含氯胺酮成分)等含有麻精药品物质”。2022年发布的《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全文有两处“麻精药品”,原文如下:“或寻求麻精药品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完善麻精药品管理机制。”今年发布的《2022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全文有两处“麻精药品”,详见上文。
在“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时间2023年9月5日),输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共找到502篇;输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找到246篇;输入“麻精药品”,共找到11篇;输入“精麻药品”,共找到1篇。可见,与前两个短语相比,“麻精药品”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使用频次还比较低。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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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认定医疗目的与否是辨别其“是药还是毒”以及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走私麻精药品医疗目的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考察要素以及走私自用和走私贩卖等不同情形的定性标准是什么?麻精药品具有特殊性,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在司法实践中亦应区分不同情形,对走私(进口)、贩卖(销售)麻精药品的行为,进行恰当处理,以期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如何认定“是药还是毒”
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64件涉麻精药品不起诉案例发现,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明知所走私物品为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但出于治疗失眠、抑郁、嗜睡等医疗目的,作绝对不起诉的案件4起;相对不起诉的38件案例中,行为人系出于重症止痛、治疗失眠、抑郁等疾病的医疗目的走私麻精药品,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共14起。
通过梳理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具有如下4个特点。一是药物对应病症类型集中,多为抑郁、失眠、嗜睡类精神疾病;二是为本人或亲友自用;三是麻精药品数量不大;四是对出于医疗目的走私麻精药品的究竟是作绝对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确认了利用麻精药品的药物属性治疗疾病的,不得认定该麻精药品为毒品且行为人不构成毒品犯罪的裁判原则。
禁毒法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均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禁毒法第二条亦明确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论述更为明确,“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麻精药品通过合法渠道流通时其药物属性系显性(显性属性的表述借鉴自生物遗传学中显性遗传表述,强调某一属性更加凸显) 属性,而通过非法渠道流通时其毒品属性则是显性属性。毒品认定的关键要素为药物成瘾性、违法性和危害性,对于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的麻精药品,如何界分是否出于医疗目的是认定走私涉案麻精药品“是药还是毒”的关键,只有充分证实出于医疗目的或者有证据显示不排除系出于医疗目的,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毒品犯罪或者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定罪不起诉处理。
医疗目的认定原则和实务定性
出于非法目的走私麻精药品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相对简单,但出于医疗目的认定相对困难,后者应对举证责任进行一定转移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
医疗目的认定的举证责任。鉴于麻精药品的双重属性和主观意图(医疗目的)证明的困难性,为严密惩治毒品犯罪的法网,应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进行一定转移,如行为人主张出于医疗目的,应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只有充分证实出于医疗目的或者有证据显示不排除系出于医疗目的,才能认定行为人不构成毒品犯罪或者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定罪不起诉处理。
走私麻精药品不同情形的认定。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走私自用型。所购买、使用麻精药品系域外合法上市,数量较少,用药人无吸毒、滥用药物记录,如用于治疗经医院确诊的抑郁等病症,且按规定剂量服用,应认定行为人系出于医疗目的,不构成走私毒品犯罪;如用于治疗未经确诊但症状高度疑似抑郁、失眠等疾病的,宜对此种情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二是走私贩卖型。对于批量自境外购买麻精药品,并在境内出售的行为人,如基于互助目的,无偿代购或者少量加价向特定病患群体出售,对此不应认定为犯罪;如基于牟利目的,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体大肆加价出售,未核实购买人购药原因和用途的,或者超出合理医疗用量、频率向他人出售的,则可以认定其具有放任的故意,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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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现予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
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
(2022年11月制定)
一、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二、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一)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三)《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四)地高辛、丙吡胺、奎尼丁、哌唑嗪、普鲁卡因胺、普罗帕酮、胺碘酮、奎宁、氨茶碱、胆茶碱、异丙肾上腺素;
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拉莫三嗪、水合氯醛、达比加群酯、华法林、替格瑞洛、西洛他唑、扑米酮、碳酸锂、异氟烷、七氟烷、恩氟烷、地氟烷、秋水仙碱;
米非司酮、复方米非司酮、环丙孕酮、卡前列甲酯、雌二醇、米索前列醇、地诺前列酮;
法罗培南、夫西地酸、伏立康唑、利奈唑胺、奈诺沙星、泊沙康唑、头孢地尼、伊曲康唑、左奥硝唑、头孢泊肟酯。
备注:
1.中药配方颗粒是指由单味中药饮片经水提、分离、浓缩、干燥、制粒而成的颗粒,须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按照中医临床处方调配后,供患者冲服使用。
2.二(四)所列品种为通用名,限于单方制剂,其中抗菌药不含外用剂型。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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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1年,中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禁毒重点整治、示范城市创建和农村毒品治理等中心工作,围绕“清源断流”战略,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工作力度,全年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7万名,缴获毒品27吨,查处吸毒人员32.6万人次,同比分别下降16.3%、16.7%、51.4%和23.6%。通过一年努力,全国毒情整体向好态势继续得到巩固拓展,呈现境外毒品输入数量和国内制毒产量“双减”,国内毒品供应量和流通量“双降”,毒品走私贩运和制毒物品流失问题得到遏制,毒品滥用规模和涉毒犯罪案件连续多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同时,受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影响,全球毒品产量居高不下,毒品网上交易更加活跃,毒品滥用人数持续上升,中国禁毒斗争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国内毒情形势出现新情况新变化。
一、毒品滥用
经过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推进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国内毒品滥用规模日趋缩小。截至2021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148.6万名,同比下降17.5%;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340.3万名,同比上升13.4%;新发现吸毒人员12.1万名,同比下降21.7%。现有吸毒人数和新发现吸毒人数连续5年下降,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显现。
——滥用人数持续减少。在现有吸毒人员中,滥用海洛因55.6万名、冰毒79.3万名、氯胺酮3.7万名、大麻1.8万名,同比分别下降19%、18.5%、9%和10.7%。据各地开展城市污水中毒品成分监测结果显示,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主流毒品消费量普遍大幅下降。
——滥用品种更加多样。受毒品供应和流通数量“双降”影响,国内主流毒品价格居高且普遍掺假,毒品买不到、吸不起、纯度低成为普遍现象,部分吸毒人员减量降频,或寻求麻精药品和非列管物质进行替代,或交叉滥用非惯用毒品以满足毒瘾。氟胺酮和合成大麻素年内列管后,查处滥用人数呈先升后降态势。部分地区还发现吸食含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烟粉”和“烟油”、含天然阿片类物质的“卡痛叶”等替代物质。
——滥用替代物质危害显现。一些人滥用毒品替代物质后,出现狂躁症状甚至诱发精神障碍或心血管疾病,存在引发肇事肇祸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具有镇静、催眠、麻醉作用的精神药品制成“迷奸水”“听话水”,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活动。
二、毒品来源
国内缴毒总量持续下降,境外毒品仍是主要毒源。全年缴获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3类滥用人数较多的主流毒品17.3吨,其中来源境外15.3吨、国内囤积或制造2吨,同比分别下降21.7%和48.2%,分占缴获总量的88.6%和11.4%。
一、境外毒品渗透
——“金三角”地区仍是我国最主要毒源地。全年缴获海洛因1.81吨,同比下降52.1%,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1.78吨、“金新月”地区22公斤,分占缴获总量的98.8%和1.2%。缴获冰毒15吨,同比下降29.3%,其中来自“金三角”地区13.4吨,占缴获总量的89.3%。
——南美地区可卡因向我国走私中转依然较多。全年缴获可卡因690公斤,同比上升18.6%,主要来自南美地区,多藏匿在船舶和集装箱中经我国过境中转,以大宗案件居多。
——北美地区大麻向我国输入大幅增加。全年缴获境外大麻308.9公斤,同比上升4.5倍,主要来自北美地区,多通过国际邮包量少、次多、分散入境,涉及我国23个省份。
二、国内毒品制造
——毒品制造活动继续萎缩。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专项行动,创新完善全链条打击模式,国内制毒活动延续萎缩态势。全年摧毁制毒窝点123个,缴毒1.2吨,同比分别下降26.4%和89%。规模化制毒活动得到遏制,缴获毒品公斤级以下的案件70起,占64.2%,10公斤以上案件6起,占2.2%,未发生50公斤以上制毒案件。少数省份制毒活动零星偶发,呈现出选址隐蔽、规模小型、分段加工、多点合成等特点。
——制毒物品流失不断减少。通过持续推进制毒物品清理整顿,完善麻精药品管理机制,国内制毒物品流失得到有效防控。全年破获制毒物品案件230起,缴获制毒物品1282吨,同比分别下降25.1%和45.1%。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监管,对毒品合成路径进行改进,寻求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
三、毒品贩运
通过持续推进“净边”“集群打零”“寄递渠道禁毒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国内毒品贩运活跃程度大幅降低。全年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4.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名,缴获毒品21.4吨,同比分别下降12.9%、12.8%和51.5%。贩毒分子改变运毒渠道、藏毒手法,更多采用受疫情影响小、被查获风险低的贩毒模式。
——邮路和水路渠道贩运增多。全年破获邮路贩毒案件3741起、水路贩毒案件18起,同比分别上升24.2%和63.6%。因国内毒品供应减少和疫情影响,传统渠道毒品贩运活动大幅减少,邮路、水路受影响较小,水路特别是海上贩毒活动以大宗毒品案件居多,东南沿海地区接连破获多起海上贩毒大案。
——外籍和外流贩毒人员减少。外籍人员在华涉毒犯罪骤减,全年抓获外籍贩毒嫌疑人264名、占抓获总数的0.4%,同比下降43.8%;抓获外流贩毒人员0.9万名,占抓获总数的15.9%,同比下降16.7%,西南边境和东南沿海为主要流入地。
——网上和网下交织更为紧密。全年破获网络贩毒案件0.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0.8万名、缴毒0.5吨,分占全国总数的9.2%、10.4%和2%。毒品市场继续向线上延伸,更多采用钱毒分付、人物分离交易模式,“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式贩毒手法增多。勾连交易由大众聊天工具向小众社交工具、二手交易平台、游戏平台甚至暗网发展;毒资流转由网上银行转账向虚拟货币和游戏币扩展;运送毒品由“大宗走物流、小宗走寄递”向大宗毒品交专业团队组织运输、小量毒品交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要求的寄递公司代送演变。
结语
2022年,中国禁毒部门将继续坚定担当责任、忠实履职尽责,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毒情形势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做好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主题主线,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坚持整体发力、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清源断流”等专项行动,全面深化各项禁毒工作措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毒品治理体系,最大限度防控涉毒风险隐患,努力巩固拓展毒情形势整体向好的局面。
来源:中国禁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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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毒品问题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禁毒社会化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市禁毒办《关于组建深圳市禁毒社会化服务人才专家库的通知》,经广泛征集、人员自主申报、所在单位推荐、申报材料审核、评审等程序,现就拟入选第一批深圳市禁毒社会化服务人才专家库的139名专家名单予以公示:
一、荣誉专家(1人)
莫关耀
二、顾问专家(11人)
朱英杰 孟志强 李晓凤 李晓东 陶 叡 朱晓莉 毕婧千 邓琼飞
张玉良 杨 梅 余 令
三、实务专家(43人)
邓光文 张中秋 曾河荣 李敏智 刘 奋 吴 川 陈 雪 肖之凯
陈贤灵 关烁琨 黄 楠 梁皙鳐 周燕琼 张书豪 张会营 宋红源
石圆圆 卿章艳 谭 杏 周继全 房 方 王 璐 王良玉 杨 婵
苏秀丹 赵玉茹 吕 庆 卓美容 苏香葵 李 婷 黄茂磊 刘传龙
张 静 郭月媛 陈玉生 吴巧敏 黎亚平 杨 龙 夏志祥 徐楚霞
王 帅 侯传俊 严深达
四、宣教专家(84人)
沈汪泷 郑汉新 李亦璋 陈铭锴 张健敏 王育平 许瑞韩 赵 臻
巴 黎 许玲颖 虞 峰 刘小瑜 吴建茹 黄 坤 熊 颖 朱三辉
余浩瀚 庄小立 余 刚 李 静 洪秀文 阳 玲 李俊飞 王 洁
冯 楠 朱利娜 林燕斌 张日威 刘万讲 杜童龄 刘文艺 戚 进
汪 英 容玲姗 温东华 乔琳琳 黄靖懿 段巧玲 鲁淑芬 谢 煊
刘杜舟 杜金磊 梁 琳 荆冠杰 文丽琼 刘琳玉 陈丽珍 蔡晓旭
涂秀仙 郑惜丹 唐 华 石 柱 张 凤 贺志钢 方淑凌 方 琼
危光妘 伍雅丹 黄生生 吴素华 卓文周 曾仔君 高玉婷 黄慧婷
盛 艺 方 佩 吴旭双 农其昌 李晓兰 戴孟丝 张经伟 曹洪志
王少婷 马海涛 张丽明 林佩燕 项二妹 何海波 魏艳妮 郝明玉
高建森 韦凯如 兰 慧 李 社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4日至7月2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入选专家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及时向市禁毒办反映,反映人须提供本人真实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0755-84440320
联系邮箱:jdzd4dd@ga.sz.gov.cn
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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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深入发掘一批在禁毒社会化工作中恪尽职守、默默奉献的最美社工,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5月11日启动深圳市2022年度最美禁毒社工评选工作。历时1个月时间,经过基层申报、各区推荐、资质复核、答辩评定等环节,共有12名禁毒社工获评2022年度最美禁毒社工称号,现将评选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6月15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联系电话:0755-84440444
联系邮箱:jinduban@ga.sz.gov.cn
深圳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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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莫关耀——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云南师范大学MSW教育中心主任、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以运用专业方法帮助有困难的群体解决其基本生存问题的职业活动,这就是社会工作。它指的是非功利的、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活动。在国际社会,这类活动还被称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服务。
社会工作作为一项职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已开展了60多年。美国一位学者在《纽约时报》的一篇社论中提到:“一种新的职业已经并且正在我们鼻子底下日渐成熟,这就是社会工作;人们过去把社会工作想象成一种手挎菜篮去帮助穷人的活动。现在,社会工作是一种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艺术的手段去解决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职业。”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坚持“助人自助”宗旨,在社会服务、社会管理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禁毒社会工作的概念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方法在禁毒领域中的具体应用,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既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禁毒社会工作是一项实务,是一项制度,是一个职业,是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害的专业工作。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1.禁毒社会工作不等于戒毒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戒毒人员,或者还有其家庭成员。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并保持操守,从而实现社会回归。严格意义上来说,戒毒社会工作只是针对吸毒的特定人群而展开的特定社会工作,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成瘾性社会工作。戒毒社会工作是禁毒社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2.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减少毒品需求为目的的活动。在我国,禁毒社会工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在禁毒工作中,预防一般人群吸毒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学生、青少年群体是主要对象。禁毒社工就是要通过宣传毒品知识、吸毒危害和拒毒方法,来实现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的目标。
3.禁毒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免受或减少毒品危害的活动。它是在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帮助案主免受或是减少毒品带来的伤害,是为了实现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一项活动。
4.禁毒社会工作是促进禁毒事业全面发展的一项活动。在我国,社会工作则是近十几年才出现的新型职业。上海市自强社是我国禁毒社会工作的开端。2003年由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组建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总体思路,于2003年12月注册成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上海社区药物滥用人员提供综合社会服务。2004年7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者”首次被载入其中,从而使我国的“社工”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5.禁毒社会工作是禁毒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禁毒社会工作作为一项制度,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自上而下实行,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举措,成为贯彻政府的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政策、确保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禁毒社会工作又是一项由基层社会组织自发、自觉与自助的一种行动,自下而上推动着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发展。
6.禁毒社会工作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发展禁毒社会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个方面社会治理理论的具体实践。总之,禁毒社会工作就是坚持“助人自助”价值理念,遵循专业伦理规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预防和减轻毒品危害,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的专门化社会服务活动。
二、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对禁毒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联系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少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三、禁毒社会工作的特点
禁毒社会工作相较于其它社会工作具有其特殊的特质。
1.服务的理念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或宗旨是“助人自助”,实现社会的公平;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价值观除了“助人自助”外,还有对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对吸毒者行为的改变、价值观的重塑和违法矫治等。
2.服务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当然,并非全是这样),多数是案主主动寻求社工帮助;禁毒社会工作的对象既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有少数个别社会地位较高、收入很高的艺人、官员等),还是一个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患者,是一个违反国家法律的违法者。所以,禁毒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对于禁毒社工的服务,开始阶段基本都是排斥的,认为是政府派来管他的。
3.服务内容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多数是物质需求或精神抚慰、工作开展、社会发展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除了物质上的救济外,还有心理康复、就业需求、去污名化、社会回归融入、社会关系的重构、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
4.服务方法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是采用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方法开展服务;禁毒社会工作除了这三个方法外,还需要结合生理脱毒治疗、心理康复治疗、社会适应训练、就业指导等综合性服务,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方法。
5.服务要求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要求主要是服务好,如提供物质帮助、精神心理抚慰、个人发展、社区服务等;禁毒社会工作服务要求为吸毒者提供戒毒康复服务、开展帮扶救助服务、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也就是说除了服务,还有教育和管理的要求。
6.服务的外延具有特殊性。其它社会工作主要服务于案主及其家庭或社区单位;禁毒社会工作除了服务戒毒人员及其家庭外,还需要为政府、机构、单位和社会服务。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禁毒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禁毒社会工作既有其它社会工作的一般特点,又有别于其它社会工作的特质。我们一定要搞清楚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这样才能做好禁毒社会工作。
来源:禁毒圈